近日,連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充裝臺上有18只氣瓶已充裝完畢,其中5只氣瓶為非自有產權氣瓶,15只氣瓶超出檢驗期限。
鑒于該公司行為違反相關規定,連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對涉案氣瓶予以查封,并對其處以2萬元罰款。目前,該公司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汪偉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