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文化市場日常巡查中,發現晉安區某廣場一家KTV的歌曲點播系統里存在違禁曲目,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的禁止內容,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執法人員當即拍照取證,并對該娛樂場所負責人進行進一步調查詢問。該娛樂場所負責人對“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含有禁止內容”的違法事實予以承認。鑒于該娛樂場所在規定營業時間內初次被查獲,無違法所得,也無非法財物,違法程度一般,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對該娛樂場所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