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檢查時,在其噴漆房西側地面處發現4個直徑約為12厘米的圓形排口。通過測試,排口處有大量高速外排的氣流,其中一個排口有少量水隨氣流噴出,可以聞到明顯的油漆味。排口與噴漆房的地下管道相連,排放口周邊可見部分漆渣殘留。此外,一層切割區域的兩臺布袋除塵器均未打開,二層打磨和手工刷漆車間可聞見明顯的油漆味,三層打磨車間的窗戶內外堆積大量粉塵。
市生態環境局鑒于該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依據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將案件移送屬地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