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城市綠化補(賠)償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印發(fā),進一步明確了城市綠化補(賠)償費的征收范圍、征收對象、收費標準、收費的管理及使用等。
《通知》調整了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永久占用綠地的繳納綠化補償費的收費標準,取消原套用住宅用地基準地價計取綠化補償費的規(guī)定,調整為套用建設項目用地類型的基準地價。即建設項目相應用地性質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加上直接綠化費,乘以占用綠地面積計取綠化補償費。對于經營性建設項目永久占用綠地的繳納綠化補償費的收費標準不變,按住宅用地相應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2倍加上直接綠化費,乘以占用綠地面積計取綠化補償費。
根據《通知》,因綠地率不足、改變園林綠化規(guī)劃用地性質或占用園林綠化用地繳納的綠化補償費由市一級和馬尾區(qū)、長樂區(qū)、各縣(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征收,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guī)定,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及相關設施的建設、養(yǎng)護管理等支出。各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綠化收費管理制度,嚴格執(zhí)行綠化補(賠)償費收費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綠化補(賠)償費收費標準。實施收費時,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或監(jiān)制的財政票據,并自覺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等監(jiān)督檢查。對于經批準占用綠地并繳納綠化補(賠)償費的項目,遇城市規(guī)劃調整時用地單位應當服從調整,予以配合。臨時占用綠地繳納的綠化賠償費由稅務部門征收。(記者 曾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