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
放寬提取間隔,允許困難企業降低繳存比例
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9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現有住房公積金政策進行規范,該政策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此次政策規范涉及繳存、提取、貸款、投訴補繳等事項。在繳存管理事項上,允許困難企業降低繳存比例。困難企業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不低于1%(含),比例取整數。1.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同一年度福建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2.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困難企業每次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由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進行審批。企業降低繳存比例到期后,應當恢復至正常繳存比例,在此期間低于正常繳存比例的部分無需補繳。
《通知》規定了歷史欠繳補繳比例。單位補繳職工以往年度住房公積金,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或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按不低于5%(含)繳存比例補繳。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的困難企業,在批準期限內可按批準比例補繳。
《通知》明確投訴補繳事項。職工投訴單位未履行住房公積金建繳或足額繳存義務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與被投訴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訴求期間工資收入情況證明等材料。被投訴單位工商注冊地需在本市行政區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被投訴單位存在主體資格滅失(注銷)或注冊地與經營場所均無法核驗;投訴人以同一事由重復投訴的,或投訴事項已通過或應當通過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或投訴事項已由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受理且未提交新證據的;投訴人與被投訴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超過三年或雙方已就住房公積金補繳事宜達成書面協議并履行到位的。
在提取管理事項方面,《通知》放寬提取間隔。除銷戶類、提前結清貸款類提取外,職工每月可申請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通知》明確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家庭名下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按以下情形處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逾期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提取申請;辦理銷戶類(除退休提取外)提取業務的,賬戶余額應優先用于償還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完善連續繳存時間認定。職工因工作變動,原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未轉移的,經原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繳存證明,原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可合并計算,中斷時間在 3個月(含)以內的,視為連續繳存。
降低異地貸款門檻。當公積金中心上季度中有2個月的個人住房貸款使用率在90%(不含)以上時,暫停受理異地繳存職工(除福州都市圈外)的公積金貸款申請。當公積金中心上季度中有2個月的個人住房貸款使用率在90%(含)以下時,異地公積金貸款職工與本地公積金貸款職工享有同等權益。
“此次政策出臺,加大了對困難企業的支持力度,幫助困難企業緩解經營壓力,同時進一步惠及企業職工,確保了職工權益得到有效維護。”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說。(記者 賴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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