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看病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醫生看病開藥若不先了解病人的過往病史、藥物禁忌等,易導致醫人不成反而害人的悲劇。龍巖上杭縣法院審理認為醫生張平(化名)違反診療常規,且該過失與患者吳強(化名)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日前判決張平承擔此次醫療糾紛20%的責任,即賠償吳強家人各種損失148309.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
2015年1月22日晚,上杭某學校保安吳強在學校門衛值班,當晚嘔吐后感覺呼吸困難,便自己步行到張平開的診所就診。
由于有過哮喘病史,吳強一到診所就憑借自己的直覺,告訴張平其感覺氣喘、呼吸困難,需要開一瓶舒喘靈噴霧劑。當時,張平忙著接診其他患者,也沒多問吳強當晚吃了什么東西、之前有什么不良反應,就大致認定吳強是哮喘發作,立即從藥柜取了一支舒喘靈,并幫吳強噴了一下。
然而,僅過了十幾秒,吳強便慢慢低頭、雙腿無力,頓時休克暈倒在地。張平嚇壞了,立即對吳強做心肺復蘇術,并撥打了120。最終,經上杭縣醫院120醫生搶救無效,吳強死亡。
2015年8月11日,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對吳強尸檢見呼吸道食糜阻塞,由于異物阻塞呼吸道有時會出現氣喘樣表現。而現場未見嘔吐物,吳強因胃內容物返流入氣道而就診的可能性大。張平診所未對患者吳強實施必要的體格檢查,就使用舒喘靈噴霧劑治療,使異物吸入更深,對死亡的發生有一定的促進、輔助作用,參與度擬為20%-30%。
由于張平始終不接受調解,日前,法官根據鑒定意見和調查情況作出判決:張平承擔此次醫療糾紛20%的責任,即賠償吳強家人各種損失148309.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而吳強作為成年人,憑借自身經驗要求購買藥品,存在一定責任。
法官提醒,在醫患矛盾相對激烈的當前,醫生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就是規范診療,包括在用藥前仔細診察患者病情,再根據體查結果謹慎用藥。而患者在就診時,應保持對醫護人員的信任,如實講述患病、不適等情況,以便醫生做出準確診斷。(記者 李大榮 見習記者 鄔眉 通訊員 陳立烽 袁友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