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莆田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福建省龍巖市原副市長、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代理主任盧泉昌(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近日由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盧泉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
經查,被告人盧泉昌于2002年至2014年間,在擔任福建省龍巖市副市長、福建省龍巖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代理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06.979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信息來源:福建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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