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予以銷售。2014年8月20日,經連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黃秀英、張建華分別被連城縣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黃秀英、張建華均系連城縣朋口鎮朋口村人。自2012年4月開始,黃秀英、張建華為了使生產的豆芽賣相更好,通過添加無根豆芽素的方法生產黃豆芽及綠豆芽,并由張建華將生產好的豆芽拿到朋口鎮市場上銷售。
2013年12月31日,連城縣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黃秀英、張建華家中查獲用于加工豆芽的無根豆芽素38支、成品和半成品豆芽590斤。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福建有限公司鑒定,查獲的無根豆芽素和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納和6-芐基嘌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