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是神圣的,但個別人卻把它當做發財的手段,不僅褻瀆了自己的職業,也葬送了仕途。福建省連城縣法院10日披露,該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
2007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陳某在擔任連城縣某鄉人民武裝部部長期間,利用其對應征人員進行初檢、初審及向上級推薦兵源等職務便利,收受或向應征人員家屬索取賄賂,共計人民幣60000元。
2010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陳某在擔任連城縣某鄉人民武裝部部長期間,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應征人員親屬請托,利用其他征兵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請托親屬謀取疏通體檢等不符合征兵條件等問題的不正當利益,收受或向應征人員家屬索取賄賂,計人民幣5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于2013年11月1日退繳贓款100000元,2013年12月2日退繳贓款10000元,共計110000元。被告人陳某歸案后,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取財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110000元(其中向他人索取63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陳某索取他人賄賂,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受賄犯罪事實,案發后退繳全部贓款,到案后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決定對被告人陳某減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