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出生的長汀小伙賴某,好吃懶做,為了弄到錢,竟然唆使、伙同多名未成年女生,引誘一名初中女生“賣處”。日前,龍巖市長汀縣法院以引誘幼女賣淫罪,一審判處被告人賴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11年9月,賴某找到了小他7歲的初二學生小莉(化名,另案處理),唆使她找處女去賣淫。同年9月上旬,小莉和小芳(化名,另案處理)一起找到了同學小燕(化名)。生于1997年12月的小燕,此時才13歲。
小莉嚇唬小燕,謊稱有人要打小燕,不過不用擔心,賴某會幫她出面打架,而且做這個事情(賣淫),錢來得快,借此引誘被害人小燕同意外出賣淫。
賴某明知小燕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在9月11日,伙同小莉等人,租用小車,將小燕帶至龍巖市新羅區一酒店,安排小莉與賴某事先聯系好的嫖客(身份待查)嫖宿。事后,賴某將所得嫖資10000元,分給小燕1000元,分給小莉500元。
同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賴某又以“跟老板睡覺有錢”等言語,引誘并安排小燕向一位事先聯系好的嫖客(身份待查)賣淫。這回,賴某將所得嫖資3000元,分給小燕400元,分給小莉400元。
事后,同校一學生得知此事,向學校反映,這才導致案發。2013年5月,被告人賴某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海峽導報記者 康澤輝 通訊員 曾昭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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