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出生的賴某,為了弄到錢吃喝玩樂,他竟然唆使、伙同多名未成年女生引誘一名初中女生賣淫。9月11日,長汀縣法院以引誘幼女賣淫罪,一審判處被告人賴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
2011年9月初,賴某唆使1998年出生的初二學生小莉(化名,另案處理)找“處女”去賣淫,并要求小莉要和對方說,如果被欺負了,他會幫出頭、打架,而且做這個事情還有錢給。同年9月上旬,小莉和生于1997年的女孩小芳(化名,另案處理)一起找到生于1997年12月的同學小燕(化名),通過虛構有人要打小燕、賴某會幫她出面打架、做這個事情錢來得快等借口,引誘被害人小燕同意外出賣淫。
賴某明知小燕是小莉的在校同學,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仍于2011年9月和10月先后兩次安排被害人小燕賣淫。第一次所得嫖資10000元,賴某分給小燕1000元,分給小莉500元。第二次所得嫖資3000元,賴某分給小燕400元,分給小莉400元。2013年5月,賴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