礙于情面,為公司的借款作了擔保,于是,面對巨額債務,漳州某公司的蔡某、曹某等十二名職員傻眼了——他們成了被告,還得承擔公司數百萬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為公司擔保 十余職員背數百萬債務
近日,龍巖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作出一審宣判:被告漳州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352.5萬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蔡某、曹某等對上述還款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蔡某、曹某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漳州某公司追償。
據了解,此前,漳州某公司想向張某借500萬元,就找了公司的蔡某、曹某等十二名職員為公司借款提供擔保,并出具《承諾書》承諾,“在協議書上的個人簽字和擔保不負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一切責任都由公司承擔”。
這十二名職員,礙于情面,與張某、被告漳州某公司共同簽訂了《借款保證擔保協議書》。但是,借款期滿后,漳州某公司只歸還原告借款利息140萬元,本金147.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承諾書》系借款人與保證人內部約定,對外不具有證明力,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