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杭縣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5000元;犯貪污罪,免于刑事處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00元。
經查明,黃某原是上杭縣水利局一副所長,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抽調到蛟洋水庫辦工作和掛鉤負責蛟洋鎮2012年農村安全工程建設項目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收受他人賄賂款46600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賄賂款462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2010年下半年在蛟洋鎮田螺坑水廠平基工程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騙取公款11726.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已構成貪污罪,然鑒于其平時表現較好,受賄有坦白情節,積極退贓,指控的貪污部分屬自首,對貪污罪免于刑事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