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之姻,結婚不易,離婚亦難
為何眾多農村單身漢對越南新娘情有獨鐘?筆者發現,大致有以下原因:一是隨著農村富余勞動力大量涌向城鎮或大城市,適婚女性也在其列,相當一部分一去不復返,以致農村男女人口比例失衡,大齡青年、離異男子、中年喪偶的“光棍漢”因擇偶空間明顯縮小而急上眉梢,從而為迎娶越南新娘甚至買賣婚姻提供了市場。二是農村單身漢娶妻難,一些村居又有娶越南女的傳統,鄰里間幫忙介紹,因此,這些村居的大齡男青年爭相迎取娶越南新娘。三是出現了專門從事跨國婚姻介紹的中介機構,這類中介機構承諾,只要繳納一定費用,可以包辦出國相親、辦理結婚證等各種手續一條龍服務,為娶回越南新娘提供便利。
該院民一庭法官表示,“這支龐大的‘越南新娘’隊伍雖然一時間為農村大齡男青年緩解了婚姻問題,但隨之而來的家庭問題也層出不窮,由于雙方認識時間較短,多在1-3個月左右就閃電結婚,婚前缺乏基本的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一些跨國新娘因語言、環境、習俗等差異無法適應異國他鄉的生活,部分跨國新娘以回娘家探親為由一去不回,甚至不告而別回越南。為了再婚,這些已婚男性迫不得已提起涉外離婚案件,但又將面臨漫長的訴訟過程…… ”
跨國離婚系涉外訴訟,處理起來非常麻煩,由于被告下落難以查明,法院只能通過涉外途徑送達法律文書,按法律規定應對相關文書材料進行翻譯,并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如若外交途徑無法送達,則需要刊登公告,加上開庭、缺席判決、上訴期等時限,審理期限較長,將耗費原告大量時間、金錢成本,因此,法官提醒廣大農村地區在選擇該類涉外婚姻時要慎重。
此外,這些案件原告多以“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但現實審理中,這一緣由常常難以舉證,以致第一次起訴可能會面臨離婚不成的局面。
據《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為此,眼下這23起案件,除其中15起采取公告送達文書(大多還是二次起訴離婚),其余8起原告均已撤訴,待分居期滿兩年后再起訴,希望依此條款來支持自己的主張,讓法院在他們首次起訴離婚時即判決準予離婚。這無形中又拉長了時間跨度。
“此外,這些訴訟案件中,有的夫妻雙方年齡差距10歲以上,男方大部分經濟較為貧困,娶個越南媳婦花了好多萬元,大部分是家人借來的。但老婆一走,他們要再娶個媳婦就更難了,根本沒錢。”該院法官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