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消火栓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近日,龍巖市政府制定下發了《龍巖市消火栓管理規定》(龍綜政〔2014〕285號),并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要求,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要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檢查、維護和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未辦理臨時使用手續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補繳水費。
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