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進行經營性活動,禁止在物業服務區域內擅自設置營業攤點;不得泄露業主信息,不得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采取暴力行為……日前,寧德市住建局轉發省住建廳《關于貫徹<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目前寧德市小區管理面臨的諸多“老大難”問題,有望在條例正式實施后逐步得到破解。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將列入“行業黑名單”
如何化解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一直是物業管理的一個難點。意見提出,要充分發揮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在物業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受理業主投訴舉報,及時協調化解物業管理矛盾和糾紛。
意見要求,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要切實履行好《條例》賦予的相關職責,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將《條例》確立的相關制度貫徹落實好,認真研究物業管理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制定相應的規范。積極配合受理物業服務日常投訴糾紛,依法查處物業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誠信信用檔案。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要列入“行業黑名單”,限制其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和參與評優評先,并由項目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業主大會或者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提交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清退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建議。
物業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進行經營性活動
那么,今后物業哪些行為是該做的,哪些行為又是不該做的呢?根據意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和禁止事項,及時勸阻、制止住宅小區內違反管理規約和治安、規劃、消防、環保、裝飾裝修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或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并配合做好執法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未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進行經營性活動,禁止在物業服務區域內擅自設置營業攤點;不得泄露業主信息,不得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采取暴力行為。
此外,在前期物業服務期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要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將扣除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費用后的公共收益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物業服務企業要及時將公共收益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業主對公共收益的收入和使用等相關情況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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