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今年的主題是“數字創意,重塑文化”,莆田市法院近日公布了4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呼吁保護知識產權。去年至今年3月,莆田全市兩級法院受理和審結的知識產權案呈現民事案件突增、刑事案件略有下降特點。
因與原告商標近似售貨超市被罰六千
據通報,上海一家公司擁有的“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標,于1997年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香皂、化妝品等。2002年3月,“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2014年12月10日,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莆田市荔城區一超市購買了標注有“大神蚊不叮”字樣的花露水1瓶,該公司認為超市銷售的商品侵害了其商標權,將超市給告了。
經審判,法院認為,被告莆田市荔城區一超市銷售帶有“大神蚊不叮”字樣的花露水,相關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近似,易誤導消費者,已構成對上海這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因此,法院依法判決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
KTV未經授權禁用他人音樂作品
據了解,莆田一商娛會所在其經營的KTV場所,在未取得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授權同意,也未取得權利人的任何許可或授權同意下,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權利人擁有知識產權的208首音樂電視作品,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放映。音集協將該會所經營者起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經審批認為,被告利用技術設備公開再現音樂電視作品,行使了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放映權,進行營利活動,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放映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莆田該商娛會所經營者停止侵權,刪除音樂電視作品,并以每首500元的標準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4萬元以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758元。(記者陳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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