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即可以“私了”。不過,在現(xiàn)實中“私了”小事故并不容易,很多人對交通事故“私了”的條件不了解,以致最終“私了”不了。
家住荔城區(qū)的周某因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與車主私了后被保險公司代位追償,法院判決周某支付保險公司30186元。周某不服而上訴,近日,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6月22日,周某開著朋友的車撞上了市民林某的車。事故發(fā)生后,周某棄車逃逸,林某報警后,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周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違反了禁令標線,造成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該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周某對該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周某支付給林某13000元“私了”,林某向周某出具收條,證明其收到周某事故補償款13000元。
此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就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向林某支付保險金30186元。保險公司按照判決書向林某支付了相應金額。
2016年,保險公司向荔城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某賠償保險公司先行墊付的30186元賠償金。荔城區(qū)法院認為,周某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墊付費用的,有權向周某追償。對于林某收取的13000元補償款系周某在訴訟前自愿支付,法院對此不做審查處理。
于是,荔城區(qū)法院判決周某向保險公司支付其所墊付的保險賠償金30186元及利息。
周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市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法院在30186元中扣除其已向林某支付的13000元款項,僅支付17186元。市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按照判決要求向林某支付保險金30186元,并依法享有追償?shù)臋嗬V苣吃谑鹿拾l(fā)生后支付給林某的13000元款項,未在上述案中主張,該款項產(chǎn)生于周某與林某之間,是另一項法律關系,不影響本案追償權的行使,故周某要求該款項抵扣30186元的保險金墊付款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周某可另向林某主張權利。
據(jù)經(jīng)辦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G翱钜?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模kU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挥绊懕槐kU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p>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不能私了有6種情況:無號牌、無年檢標、無保險標的“三無”車輛,駕駛?cè)藷o證或持無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cè)孙嬀啤⑽净蚍脟夜苤扑幤罚p方對事故事實有爭議,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碰撞建筑物或公共設施。以上情況,請立即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
本報記者劉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