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城廂法院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該院發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庭審現場 城廂法院供圖
據介紹,吳某(男)與張某(女)育有一女,婚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等原因發生矛盾。吳某認為,其與張某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張某認為,其與吳某有拆遷安置房等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在離婚訴訟中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為查明離婚訴訟當事人的財產情況,案件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分別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要求雙方當事人如實、全面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并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的內容、期限、形式及未如實申報的法律后果。同時,當事人還需填寫《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和《誠信訴訟承諾書》。
財產分割是離婚糾紛案件審理的難點,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是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在我國家事審判制度中具有標志性的意義,能督促當事人及時全面履行財產申報義務,減少當事人訟累、促進誠信訴訟,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近年來,城廂法院秉持家事審判新理念,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積極回應婦女權益保護新期待新要求。此次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城廂法院繼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教育令后,在家事審判中的又一次有益探索。(通訊員 楊幼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