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回報、高收入的誘惑下,結伙偷渡緬甸“務工”,妄圖另辟蹊徑“賺大錢”, 殊不知等待他們的將是牢獄之災。近日,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偷渡至緬甸并參與當地詐騙集團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案件。
記者了解到,2020年3月,被告人卓某某、同案人黃某甲等人籌集資金,購買電腦、手機等設備,在緬甸租賃別墅作為辦公場地及員工住所,成立犯罪集團實施跨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同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等23人先后偷渡至緬甸,加入該詐騙窩點。
該詐騙集團實行統一食宿、限制進出的管理模式,通過組建團隊,設立開發組、維護組、后勤組、財務組等部門,傳授和培訓詐騙話術,由后勤組提供用于實施詐騙的社交軟件,通過創建群聊后由開發組人員添加居住在中國大陸的被害人并將上述被害人拉進群,后在群內發布刷單任務并向被害人發放小額的傭金,待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引導被害人注冊該窩點設置的網絡賭博平臺賬號并下載由維護組人員使用的相關聊天軟件,誘導被害人墊付相應款項,后由維護組人員偽裝成“老師”與被害人聊天,指導被害人在網絡賭博平臺上押注,以贏取小額賭資的方式獲得被害人信任后,誘導被害人充值大額資金,后以惡意提款或IP異常等理由不讓被害人提現以騙取被害人錢款。
城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卓某某等人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被告人卓某某、陳某甲、黃某乙、朱某某、陳某丙、周某甲又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拉攏或結伙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依法應與詐騙罪數罪并罰。被告人周某乙等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結伙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在詐騙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為實施跨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組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屬于犯罪集團。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對被告人卓某某等25人判處刑罰。
“境外不是暴富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當面對他人出國淘金的誘惑時,千萬不要抱著‘一夜暴富’的心態鋌而走險,否則不僅觸犯了法律,還可能失去人身自由,危害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經辦法官說,同時,廣大群眾也要增強防范意識,不要相信“天上掉餡餅”,防止被騙。(記者 章逸琳 通訊員 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