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男子翁某從非洲剛果攜帶40件、重量達3.8654千克、價值16萬余元的象牙制品,打算在國內賣,但在入境時被海關查獲。近日,福州市檢察院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對其提起公訴,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2萬元。
到剛果打工 帶回象牙制品
翁某曾在非洲剛果共和國務工,看到當地象牙制品較便宜,而國內的象牙制品卻是奢侈品,價格高昂。于是,翁某從剛果大量收購象牙梳子、象牙筷子、象牙印章等象牙制品,預備攜帶歸國。
回國前,翁某將象牙制品裝在葡萄酒盒子內,用塑料膠帶包纏后,包裹于毯子和衣物之間,乘坐航班從長樂機場入境。海關人員對其行李檢查時,查獲了40件象牙制品。經鑒定,該象牙制品是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亞洲象和非洲象的象牙制品。
福州檢方審查后認為,應以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追究翁某的刑事責任。近日,法院對翁某做出有罪判決。
攜象牙制品入境小心踩“雷區”
我國刑法規定,走私珍稀動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福州市民在非洲務工的人員不少,出游南非的游客也挺多,一些市民出于牟利或紀念的目的,入境時會攜帶象牙制品。對部分市民關心的“無心之罪”,檢方稱,確實存在部分喜愛象牙制品的人士,攜帶少量象牙制品入境作為紀念品或禮品使用,不具牟利目的。對此法律規定,同時具備“珍貴動物制品購買地允許交易”、“入境人員為留作紀念或者作為禮品而攜帶珍貴動物制品進境,不具有牟利目的”兩種情形的,可以降格處理。但如果攜帶的象牙制品的價值和量達到了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依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福州檢方提醒:諸如象牙制品之類的珍稀動植物制品是禁止出入境的,在出入境前,市民一定要多渠道地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不能因抱有僥幸心理而踩上“雷區”。(海都網記者 朱敏敏 通訊員 王小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