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明,阿芬自2000年9月至2015年2月因治病共支付醫療費20萬余元,至今未治愈,而且她沒有工作收入,每月治療費用約為2000元。為撫養女兒及治療疾病,阿芬向哥哥、弟弟借款共計18.8萬元。
法院確認夫妻共同債務數額為18.8萬元。法院認為,按照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結合雙方經濟能力,確定周慶承擔15萬元家庭債務,阿芬承擔3.8萬元。
4.應否扶養病妻?
據悉,涉案二層樓房是雙方唯一住處,周慶自起訴之時起已禁止阿芬居住。法院認為,阿芬居住權以及生存權應得到保障,為保障阿芬居住、生存等基本權利,結合阿芬的病情與生存能力以及女兒的贍養能力,確定周慶按照每月租金500元、醫療費1000元以及生活費500元的標準,向阿芬一次性支付自立案之日起兩年內費用共計4.8萬元。
一審宣判后,周慶沒有上訴,判決今年5月底生效,目前該案尚在執行階段。
判決結果
一、男方要賠給女方:
1.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
2.一次性支付兩年內租金、醫療費、生活費共計4.8萬元
3.女兒撫養費9萬元
二、承擔共同債務18.8萬元中的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