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4日,濟南中院開庭對張永春做出一審判決:張永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
2015年在山東財經大學門口發生了一場血案,張永春因超車斗氣,拔刀將超車司機及乘客捅成一死一傷。5月4日,濟南中院開庭對本案做出一審判決:張永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6日晚,張永春駕車回家,張某、王某兩人開車經過。張永春認為對方逼靠了自己的車,遂即駕車追趕,追至山東財經大學西門口處時,張永春將張某所駕車輛逼停。雙方下車后發生口角,張永春遂即拿出一把折疊刀,先朝司機張某胸部猛捅數刀,接著又持刀與乘客王某打在一起,并朝王某身體連捅數刀。王某被捅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張永春駕車逃跑。經鑒定,張某系胸部被銳器捅刺致心臟破裂大量失血死亡,王某左胸部損傷為重傷二級。后張永春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張永春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依法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惡劣,后果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本案系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張永春有自首情節,對張永春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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