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親戚的孩子考上公務員,與培訓機構簽訂“包過”協議,并找來替考者作弊。近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檢察院以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余芳、付棟棟提起公訴。
2016年1月10日上午,河南省公務員考試面試如期舉行。候考室工作人員發現一名上身穿黃棉襖的男子手持的身份證與本人長相不符,遂將該男子付棟棟帶至考務室進一步甄別,確認其出生年月、面試資格確認時間、地點時,付棟棟說不知道。后經再三追問,付棟棟承認自己是替考的。
事發后,劉余芳、付棟棟2人被公安機關陸續抓獲。
據劉余芳交代,“我一個親戚的兒子小強大學畢業后一直待業,想讓我幫忙找個工作。我問小強媽愿不愿意讓兒子考公務員,她答應試試。”劉余芳便與鄭州某培訓中心簽訂了收費為7萬元的考試“包過”協議,對方沒有說怎么操作考試,只給了一個替考人付棟棟的聯系方式。
隨后,劉余芳給付棟棟打電話詢問能否幫忙參加筆試?付棟棟答應了。然后,劉余芳就將考生小強的身份證、筆試通知單、筆試準考證復印件交給付棟棟辦理了筆試手續,并付給付棟棟2000元筆試酬勞。
2015年10月24日,在這家培訓機構的幫助下,筆試順利過關。按事先約定,劉余芳將4萬元現金作為筆試替考費先墊付給培訓機構,雙方商量面試過關再給3萬元。
“你為什么要出4萬元替考費?”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劉余芳說:“等孩子考上公務員,我再找他媽多拿些辛苦費。我曾經向小強媽借了30萬元,花的錢可以從這里扣。”
據悉,培訓中心負責人和小強母親聞訊后潛逃。
案件發生后,南陽市檢察院高度重視,及時指導臥龍區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偵查,研究制定方案,完善證據鏈條。經審查查明,劉余芳組織他人考試作弊,其行為已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而付棟棟則涉嫌代替考試罪。
辦案檢察官李偉解釋說,對于作弊手段中常見的替考行為,長期以來處罰偏輕。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考試作弊行為入刑,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行為同樣也會受到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