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殘障旅客因被吉祥航空拒載,將其告上法庭。2016年2月4日,澎湃新聞對這一案件首次開庭做了報道。5月16日,吉祥航空拒載殘障人士一案第二次開庭在上海浦東法院周浦法庭舉行,原告方將案發地三亞鳳凰機場追加為第二被告,三亞鳳凰機場當庭表示,機場內配備了輔助殘障人士登機的升降機設備,但當日未收到吉祥航空公司使用設備的申請。
而第一被告吉祥航空則辯稱,當日未提出申請是因為該公司具體經辦的工作人員到達辦理特殊旅客業務的柜臺時,距離涉事航班的登機時間只剩20分鐘,“時間不足”成為拒載的另一理由。
機場:配備升降機,但吉祥未申請使用
2015年11月19日,殘障人士戰某和盛某在訂票后欲搭乘吉祥航空12時40分起飛的航班前往大連,但遭到拒絕,只得改乘國航航班。二人認為吉祥航空的行為構成侵權,對其提起訴訟并提出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并公開道歉、改善內部規程、確保此類事件不再發生等要求。
2016年1月29日本案在上海浦東法院第一次開庭,吉祥航空稱愿意增加賠償但不愿公開道歉。
5月16日下午,該案在上海浦東法院周浦法庭進行第二次開庭。庭審之前,原告代理律師金希向澎湃新聞記者透露,被告吉祥航空此前辯稱,三亞鳳凰機場“沒有輔助殘障人士搭乘飛機的升降設備”,此次開庭原告方將事發地三亞鳳凰機場追加為第二被告。
在當天的庭審中,記者在法庭上看到,三亞鳳凰機場的代表出席了庭審,并向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
三亞鳳凰機場代表稱,該機場配備了供殘障人士登機用的升降機等設備,事發當日曾有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使用這些設備幫助乘客登機;而且,在當天12點32分以前,有一臺完好的升降設備閑置,而原告方打算乘坐的吉祥航班起飛時間是12點40分。
事實上,機場方面表示,一直未收到吉祥航空公司使用設備的申請。按照三亞鳳凰機場的流程,無論殘障人士在訂票前予以告知需要使用升降設備,還是在到達時才通知機場,申請的流程都需要由航空公司的相關負責人發起。
吉祥工作人員講述事發經過及拒載理由
本次開庭,吉祥航空追加了該公司在三亞鳳凰機場工作的營業部人員劉某作為被告方證人,詳細敘述了拒載經過。
劉某說,戰某和盛某于上午10點左右到達機場。當日11時30分,劉某從機場服務柜臺處得知HO1032航班有兩名殘障人士旅客,10分鐘后,他來到辦理特殊旅客業務的柜臺。在現場,他卻沒有與旅客正面接觸,而是讓其他工作人員與旅客交涉,“我在旁邊看著。”他承認。
劉某解釋未申請使用升降設備的原因:
因為該航班須經停溫州后抵達大連,中途在溫州機場可能需要清艙,兩位旅客還需要輔助設備才能上下機。“這時候既要向另外兩處機場(溫州、大連)申請相關設備,又要通知兩個機長和乘務長。”他說,當時距離登機只有20分鐘時間,所以他便沒有提出申請。
據此,原告律師指出,吉祥航空拒載的真正原因應當是時間不足,和“特殊旅客退票申請單”上給出的理由“無成人陪伴,無自理能力”相矛盾。三亞鳳凰機場的證據顯示,劉某曾在早先的吉祥航空航班起飛之前,向機場發起過使用殘障人士升降設備的申請,這表明劉某熟悉申請流程。
“只要電話打過去,機場就可以安排(輔助設備)。正是因為吉祥航空不愿打電話,又不愿告知拒載的真實理由,才在退票單上填寫了‘無成人陪伴,無自理能力’。因為他們知道,說出真實理由,旅客就會去核實(是否存在時間不足的問題)。”原告律師說。對此,吉祥航空回應:“即便我們打了電話,他們(機場)也不一定能借給我們。”
原告律師指出,根據原告的陳述和相關證人的證言證實,原告提前了兩個半小時抵達機場,并于當日11點就已向吉祥航空提出需要輔助設備的申請,不存在時間不足的理由。
法院當庭沒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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