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鄭先生稱自己通過攜程網預訂房價為800元/晚的酒店房間,網頁卻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動跳轉”,強制預訂了總價6400元的高級套房,導致信用卡內5000元擔保金被扣取。
他以攜程構成欺詐為由起訴至上海長寧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擔保金及擔保金的三倍賠償金、差旅費、律師費等共計近3萬元。澎湃新聞獲悉,此案5月19日在上海長寧法院一審判決,法院判令攜程網退還鄭先生5000元擔保金,鄭先生的其他訴請均被駁回。
攜程方稱“自動跳轉”不可能
2015年10月17日,原告鄭先生出差至上海,通過攜程網手機客戶端預訂了“上海裕景大飯店”當天的客房一間,入住時間兩晚。鄭先生稱,自己在操作時,手機預訂頁面顯示房價為每晚800多元,于是他就填寫了預訂信息,并提供信用卡預授權作為入住擔保,但提交訂單以后,攜程網發送的短信卻告知他預訂的是“高級套房,1間2晚,總價6400元”。鄭先生當即與酒店方面以及攜程網客服聯系,表示不入住該套房,并隨后到其他酒店入住。
10月30日,鄭先生發現自己信用卡內5000元擔保金被扣劃,他認為,攜程公司涉嫌欺詐,通過手機信息界面自動跳轉,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企圖強行迫使他入住“高級套房”,以攫取高額傭金。所以他將酒店方與攜程公司一并起訴至長寧法院,要求酒店歸還5000元擔保金,要求兩被告共同支付以5000元為本金的利息,并支付律師費3000元、差旅費5000元和擔保金的三倍賠償金15000元。
但攜程公司對此予以堅決否認,稱預訂頁面自動跳轉是不可能發生的。通過演示攜程網手機客戶端操作預訂可以發現,每個預訂步驟都顯示房型及房價,并且原告在填寫信用卡擔保信息時,也會顯示擔保金額為5000元等信息,原告不可能在想要預訂800多元/晚的房間時,經過上述多個步驟仍然未能發現其提交的訂單是3200元/晚的高級套房。兩被告同意退還鄭先生擔保金5000元,但認為鄭先生主張的其他損失不應歸咎于被告方,所以不予同意。
法院審核預訂流程未現異常
上海長寧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攜程公司在為原告鄭先生預訂酒店客房的過程中,是否遵從其指令,也就是“上海裕景大飯店高級套房”是否系被告方在鄭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預訂的?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對于他所主張的攜程網手機客戶端頁面在操作預訂過程中自動跳轉、違背其指令生成了高級套房訂單的情形,不能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實。
長寧法院也充分注意到,鄭先生作為消費者一方,對此進行舉證具有較高難度。基于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對攜程旅行網手機客戶端預訂“上海裕景大飯店”的過程進行了審核。經審核發現,手機客戶端中,該酒店首頁各房型價格以列表方式逐一陳列,并有獨立的預訂按鈕,在點擊相應房型填寫入住人等信息時,訂單尾部同樣載明訂單金額,嗣后的擔保頁面也在顯著位置載明了應付擔保費總金額。因此,原告鄭先生在提交訂單之前,有多次機會可以核對房型及訂單金額。根據一般常理,在訂單主要信息出錯的情況下,預訂人應能及時發覺并拒絕確認進入下一步驟。故長寧法院認為,原告鄭先生提出的“攜程公司涉嫌欺詐”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難以采信。
由于兩被告同意退還鄭先生5000元擔保金,長寧法院對此予以準許。鄭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均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