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門上班,5歲的小女孩瑤瑤(化名)獨自在小區里玩耍,卻遇見了不懷好意的“爺爺”。
見瑤瑤喜歡小狗,63歲的小區設備管理員李某以逗狗為名將瑤瑤帶至出租屋內,脫下小女孩的褲子撫摸。
5月31日,這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審開庭。被告人李某一審中被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后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認為,李某猥褻女童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裁定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從北京市二中院獲悉,自2013年底最高法、最高檢與公安部、司法部公布實施《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來,該院共審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一、二審案件22件,2015年較2014年增長50%;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共26人,其中男童5人,女童21人,以未滿12歲幼童、精神發育遲滯未成年人為侵害對象的案件占40.91%。
北京市二中院新聞發言人崔楊介紹,不同階段孩子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不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受害人多集中在初中、小學這兩個年齡段。身心不成熟、缺乏個人信息保護意識、躲避危險能力有限等因素,為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性侵害未成年案件的犯罪分子通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實施侵害的便利條件。”崔揚說,在北京市二中院近年來審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72.73%的受害未成年人與被告人在案發前即認識,有的被告人是受害人所住大院保安、有的是受害人就讀學校職工等。被告人利用其與受害人相識、受害人及其家長對其無戒備等機會,對未成年人實施侵害。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在調研中發現,性侵害案件本身具有隱秘性,且因未成年人或受到被告人恐嚇、或出于害羞心理,不敢或不愿將遭到侵害的情況告知家長,導致侵害長時間未被發現。
“瑤瑤當時也并未向家長說起此事。”前述案件的主審法官告訴澎湃新聞,案發4天后母親為瑤瑤洗澡時提及身上哪些地方不能給別人碰,小女孩這才說前幾天被一個“爺爺”摸過,家長遂報了案。
崔楊表示,有些家長在得知侵害發生后,出于“顧及面子”、“保全名節”等考慮,在一兩個月甚至半年后才向公安機關報案,貽誤了案件偵查和證據固定的最好時機。由于時間間隔長、受害人多無證據留存意識,造成此類案件普遍存在客觀證物少、言詞證據多,直接證據少、間接證據多的特點,增加了案件偵破、定罪量刑的難度。
北京市二中院少年庭法官施憶介紹,為最大程度的保護未成年受害人,法院將通過跟進“心理疏導”等工作措施,對受害未成年人及其家長提供專業輔導,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放寬支持受害人心理治療費用等。此外,在詢問未成年受害人時,要求法官做到受害人陳述一次成型固定,避免反復詢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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