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記者從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為48歲的申請人許某(男)發出了該院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據了解,申請人許某與被申請人張某(女)為夫妻關系。
據申請人許某描述,2015年6月20日上午,已分居的被申請人張某用自己的鑰匙打開家門, “搶”走許某個人管理和使用的兩臺筆記本電腦、U盤、個人病歷、離婚訴訟證據及個人隱私文件等材料,其行為嚴重威脅申請人人身和個人隱私安全。2015年8月22日傍晚,張某及其父母三人藏在許某家里,共同襲擊、控制、毆打、侮辱許某長達近3個小時,并搶走許某眼鏡、手機、錄音筆等個人用品和個人隱私文件材料,里面包含許某的離婚訴訟證據等,致使許某的眼睛、耳朵等處受到極大的損傷,精神受到極大刺激。
2015年10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警隊正式立案偵查,許某初步傷情鑒定意見:輕傷二級,2016年5月30日,補充傷情鑒定意見是:“傷者許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一級。”案發后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間,已分居的被申請人張某趁申請人許某在廣州看病手術時,竟然私自撬開家門“偷”走申請人個人隱私文件材料,事前事后均未告知許某,直到許某于2015年12月16日從廣州回家時才發現。
許某認為,鑒于案發前張某及其親屬曾多次毆打、威脅、恐嚇、騷擾他與親屬,案發后,張某及其親屬不思悔罪,抗拒、阻撓案件正常辦理,仍在威脅、騷擾許某及其親屬,為防止意外再次發生,保障許某本人及其父母合法權益,保證他與年邁的父母有一個安全和安靜的醫療、養老和生活環境,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發放《人身安全保護令》。
海口秀英法院經審查認為,許某的申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明確了如下人身安全保護事項:禁止張某對許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張某騷擾、跟蹤、接觸許某及其相關近親屬。同時明確:若張某違反上述禁令,海口秀英法院將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保護令裁定有效期為六個月,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后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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