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腎結石、胃病、下肢無力……48歲的囚徒金哲宏現在諸病纏身。1995年,吉林省永吉縣一名20歲的少女遇害,金哲宏被鎖定為殺人嫌犯,后4次被判處死緩。
金哲宏案與著名的浙江張氏叔侄冤案有眾多相似之處,同是少女搭車遇害,同是司機被控奸殺,警方在破案時同樣利用獄偵“誘供” ,也同樣在沒有直接物證和沒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將被告人送進監獄。于是該案也被稱為“吉林版叔侄冤案”。
2013年,浙江的張氏叔侄沉冤昭雪,十年冤獄終得無罪判決,而金哲宏至今仍在獄中喊冤。2014年7月,有媒體曾報道金哲宏案,吉林省高院回應:已組織專門人員認真調查了解情況,核實清楚后將及時依法處理。近兩年過去,復查結果仍未公布。
金哲宏入獄前的照片
楊玉波至今仍保留著金哲宏的案卷
當年報道金哲宏案主辦人員于振和事跡的報紙
“難產”的判決
金哲宏的案子已經過去了21年,當年的案卷,紙已泛黃。今年5月的一天下午,吉林長春,84歲滿頭白發的楊玉波在家翻出兩捆卷宗,一件是1995年的金哲宏案,另一件是剛剛平反的劉吉強案。
楊玉波是原吉林省檢察院處級檢察官,退休后從事律師工作,先后代理這兩起發生在吉林市的故意殺人案。兩案都沒有直接人證物證,被告人都喊冤稱遭刑訊逼供,辯護人都做無罪辯護,但判決結果都是死緩。
在楊玉波20余年辯護生涯中,辦結的案子,他都會銷毀卷宗,唯獨這兩個案子失敗,結成心病。今年4月,劉吉強迎來再審,改判無罪,但金哲宏仍在獄中喊冤。
卷宗顯示,1995年9月29日,永吉縣雙河鎮新立屯北發現一女尸。10月11日,27歲的金哲宏被警方收容審查,后被鎖定為嫌犯。
關于殺人過程,第一次一審的起訴書描述:1995年9月10日17時許,金送租乘其摩托車的女青年李某去雙河鎮,途中對李起歹意,欲與李發生兩性關系,后用摩托車將李帶到雙河鎮新立屯北沈吉鐵路附近,與李發生兩性關系,當李向金索要錢時,遭到金的拒絕,李以去公安機關告發相要挾,金唯恐事情敗露,將李按倒在地,用雙手猛掐其頸部,將其致昏,金認為李已死,便將李拖至鐵路南側路基下附近一草叢樹林中的一溝內掩埋,后逃離現場。
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系右前額受外力打擊,扼頸導致昏迷狀態下,被用泥土埋上半身,吸氣時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氣管、支氣管,同時伴有異物刺激,使氣管強烈痙攣收縮引起窒息而死亡。
第一次開庭,金哲宏當庭翻供,否認殺人。金哲宏說:因為價錢沒談攏,李某并沒有乘他的車,更不存在他殺人。
金哲宏在雙河鎮黑石村租房開小賣店和狗肉館,偶爾用摩托拉客。金哲宏說:1995年9月10日下午5點左右,他在小賣店看見一小姑娘租車,便和她講價,邊走邊說,跑車的關連偉說三塊錢他(關)拉。他(金)便開空車走了,下午6點多,他又出去拉了兩個人到雙河鎮街里,晚上在朋友許智家吃了一頓餃子。當晚7點多,他和妻子一道去了雙河鎮母親家,擺貢祭奠已故的父親。
金哲宏稱,他并不知道女孩姓名。半個多月后,女尸被發現,警察勘查現場,圍觀群眾很多,他也在場,但沒看清死者面容。事后被抓去審訊,他才知被害人是跟他講過價的女孩。
第一次一審,吉林市中院認定金哲宏構成故意殺人罪,判其死緩。金哲宏上訴。
1997年第一次二審,楊玉波接手此案,“那時為他(金哲宏)做無罪辯護。”經審理,吉林省高院撤銷金哲宏案一審判決,發回中院重審。
第二次一審,吉林市中院依然認定金哲宏有罪,判處死緩,省高院再次發回重審。到了第三次一審仍判死緩,吉林省高院沒有再將案子發回,而是維持了死緩的判決,判決書上寫道:“本案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但鑒于本案具體情節,可酌情從輕判處”。
從1995年案發到2000年第三次二審落槌,歷時5年。金哲宏經歷了3次一審,2次發回重審,4次被判死緩。
難解的疑問
判決“難產”,凸顯此案疑點重重。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將金哲宏案退回中院重審時,曾發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問題:
一、作案動機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現場在哪里?三、能否確定被害人死亡的具體日期(時間)?四、卷中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情況說明記載,從胃內飽滿程度,胃內容物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頓飯后半小時至一小時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頓飯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飯后到被害期間的行動過程搞清楚。五、應進一步確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時間?
在后面兩輪審判中,并無新證據出現。
但在吉林市中院第三次一審時,在原有供述材料多個版本的講述中,認定了這樣一個版本的情節:金哲宏帶著李某經過雙河鎮去北邊的邵家村找人,后又將她帶回到鎮上,并帶李到鎮上母親和二哥家吃飯。飯后李某讓金哲宏將其送到鎮上住旅店,在此過程中,兩人在雙河鎮郵局對面的修鞋鋪旁邊發生性關系。而后因李索要過多錢財發生糾紛,李揚言要到派出所告金,怕事情敗露的金將其殺害,然后用摩托車將其轉移掩埋。
對照第一次起訴的版本,金哲宏與李某發生性關系及殺人的地點均有變化,此外,還出現金哲宏將李某帶到雙河鎮母親和二哥家吃飯的情節。
在作案時間上,警方及法院始終認定的作案日期是1995年9月10日(舊歷八月十六)。對金哲宏來講,這天很特殊,因為父親祭日是舊歷八月十七,按朝鮮族風俗,金家歷年來都要提前一天在八月十六晚擺貢。對此,金哲宏的親友及鄰居的證言,均能證明擺貢時間是八月十六、金哲宏帶著老婆孩子去了母親家,不存在他帶陌生女孩回家吃飯的事。
另外,尸檢結果顯示,被害人“胃飽滿,胃內容物有大米飯粒、豆角粒皮、黃瓜(呈小方塊狀)、芹菜、肉,形態相對完整。”而據金哲宏在李某遇害一個多月后的供述中稱,他帶李某到母親家吃的晚餐卻是“大米飯、雞翅、腐竹、豆腐、胡蘿卜、尖椒、香菜、山菜、梗葉等”,金哲宏母親的筆錄則稱,那晚吃了雞肉、炒辣椒、煮雞蛋、月餅和火腿腸。
如果李某是在金哲宏母親家吃的晚飯,顯然無法與胃內容物相印證。
此外,案卷顯示,尸檢沒有檢出精液及精斑。金哲宏的律師認為:“沒有精液和精斑,證明金哲宏與李某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就很弱;沒有發生性關系,法院認定的作案動機就不存在。”
法醫鑒定分析還稱,李某右前額皮下血腫,系鈍器外力所致。前兩次一審認定,金哲宏作案時“用木棒打李頭部,將李打倒在地,后又用手掐李頸部”。然而,警方在勘查現場時并沒有發現木棒之類的鈍器。到了第三次一審,木棒消失了,變成金哲宏“用左腿膝蓋壓住李某的嘴,雙手卡住李的頸部”。
上述種種矛盾和疑問至今無解。
“獄偵”和“智多星”
2014年7月,有媒體報道了金哲宏案,稱其為“張氏叔侄冤案”的翻版。
北青報記者梳理發現,兩案情節高度相似:少女“搭車”遇害;司機被控與其發生性關系并殺人;被害人體內未留下精液;案發現場沒有目擊者;兇手沒有留下指紋、毛發和腳印;定罪證據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只有獄偵提供的材料;被吿人均控訴遭到刑訊逼供。
有所不同的是,叔侄冤案中,被害少女確實搭了張氏叔侄的車,而此案中,金哲宏稱價格沒談攏少女最后并沒有搭車。此外,叔侄冤案中兇手雖未留下指紋、毛發和腳印,但在被害人王某指甲內卻提取到他人DNA,警方通過數據庫比對,發現該DNA與2005年被執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而金哲宏案的現場,并未發現嫌疑人的任何DNA物質。
值得注意的是兩案中均有“獄偵”耳目和知名警察。
叔侄冤案中的當事人稱,他在看守所被一個叫袁連芳的人脅迫寫下認罪材料。袁的真實身份是警方“獄偵”耳目。
金案卷宗顯示,金哲宏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試圖給家屬捎紙條,讓家屬找人證明他沒有作案時間,有刺在錫箔紙上的字條為證。
永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曾出具《情況說明》稱:“市公安局專案科和永吉縣公安局刑警隊共同辦理此案。在辦案期間,利用獄偵與金哲宏接觸,并逐步取得金的信任。金哲宏被收審以后,心理壓力很大,極力想與外界取得聯系,寫了不少紙條要傳出去,因其信任獄偵,所以把這些紙條交給獄偵。”后來,獄偵將紙條交給了警方。
此“獄偵”名叫李金。
今年5月,金哲宏在會見律師襲祥棟時回憶,他在看守所提審時被調號,單獨放進一個監室,李金進來當了號長,其自述涉嫌殺人。
“最感動我的是幾天沒吃飯了,他那個時候給我一勺大米飯,還有點洋蔥。現在想想是套近乎,但當時挺感人的。后期吃的也是通過他的渠道。”金哲宏說,他當時對李金產生信任,李金則反復問他案情。“他說:你要承認,就按他們意思說少受罪。我說我沒殺,我怎么承認呢。他說最起碼態度啊。”
金哲宏說,李金給他提供紙和筆。沒幾天,李金就被放了,帶走了紙。“當時那么嚴,哪里有筆有紙?都是警察做的局。”
這些字條后來成為證明金哲宏串供的呈堂物證。他在庭上反駁說,找家人是要他們如實作證,而不是作偽證:“你們發現這個紙條是在我家門口嗎?不是,是通過李金轉交到辦案機關手里,怎么能構成串供呢?”
金哲宏再沒見過李金。他曾聽一個涉黑的嫌犯說,李金的真名是李真,“他是職業臥底的警察,專門干這個事的。”
北青報記者發現,與“叔侄冤案”中的“神探”聶海芬對應,金案的四個主要辦案人中,有一人叫于振和,是吉林市公安局審訊專家。1998年劉吉強案發生時,他已退休,以返聘專家身份參與突審。
1999年底,吉林市《江城晚報》曾以《吉林破案“智多星”》為標題,報道其破案事跡:于振和是吉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的處級偵查員。他從警30余年,破案2000余起,錘煉出一套獨特的審案方法,先后審理了吉林市“四二七”刨錛案、“傻子系列縱火案”等重特大疑案、奇案,被譽為國內公安戰線上的突審專家,1999年被公安部授予“全國優秀人民警察”光榮稱號。
上述報道沒有提及他辦過的劉吉強案和金哲宏案這兩件重大疑案。
于振和現已去世。
“活到現在靠意志力”
時隔21年,律師問起于振和,金哲宏仍有印象。
金哲宏說,于振和也用膠棒打過他,“實話說他打得不厲害。他們刑訊逼供,‘上大掛’的時候,他扭頭就走了。”
金哲宏回憶,提審的警察一邊用刑,一邊誘供:記不記得房門鑰匙?女孩的脖子上掛的什么東西?
“我說掛項鏈,他說不對,我說掛女孩戴的飾品,不對。這邊說是掛的紅繩嘛,我說紅繩啊。他又問紅繩底下墜的啥,我說項鏈或者照片,都不行,結果他說鑰匙嘛。我受不了了,還不如殺了我。”
2000年,永吉縣檢察院對金哲宏作法醫鑒定,結論是:前胸三處疤痕系外傷所致,腕部疼痛與外傷有關,此外傷可定輕微傷。
2015年11月,金哲宏會見李金星律師時講述其刑訊逼供遭遇:“上大掛”、電棍擊打、用鋼管打、打生殖器、綁拽睪丸,繩子勒得他兩個肩膀肉爛了,露出骨頭。“打完以后始終疼,腿沒勁。就現在我腿也沒勁。”
金哲宏說,因為沒有反抗的權利,筆錄讓簽字他就得簽字,“我唯一能做的就是‘金打口冤’”。他本名金哲紅,簽字時,他刻意把哲的上半部分寫成“打”,把“紅”字寫成與“冤”近似的“宏”字。
金哲宏當過三年兵,后退伍返鄉。案發前,他身體健康,從照片看風度翩翩。李金星見到的金哲宏與此判若兩人,他拄雙拐蹣跚而行,脫下上衣,兩肩鎖骨等處的傷痕清晰可見。
金哲宏現在患有糖尿病、腎結石、胃病、下肢無力、心臟病等諸多疾病。他對律師說:“活到現在靠意志力,我希望這個噩夢能早點醒,我一直做了20多年的夢。”
在獄中,他從未停止申訴。2000年8月,吉林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死緩判決后,金哲宏以其不占有犯罪時間、沒有殺人、有罪供述是逼供所致為由,提出申訴。2012年3月,吉林省高院將其申訴駁回。
2014年7月,吉林省高院通過官方微博回應媒體報道:“金哲宏故意殺人案發生已近20年,現已責成相關部門立即調取該案全部卷宗,組織專門人員認真調查了解情況,待情況調查核實清楚后,我院將及時依法處理。”
近兩年過去,調查結果始終未公布。
21年來,金哲宏的律師換了一茬又一茬,楊玉波是年紀最大的一個。盡管不再代理此案,他堅信當年做無罪辯護沒看錯。在他看來,金哲宏和已平反的劉吉強一樣,都是冤枉的,“案子不翻,我死不瞑目。”
本版文并攝/本報記者 李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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