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回應
醫院:心源性猝死無法預測和治療
在家屬提供的他們與院方對話的錄音中,一名自稱霸州市中醫醫院精神科劉副主任的男子表示,侯晨是被霸州市公安局刑警隊送到該院精神科的。在住院的近一年半時間里,病人情況一直都比較好,精神狀態控制得也不錯,平時還會幫護士干些力所能及的活兒。
2016年6月9日下午5點多,侯晨突然出現臉白、喘不上氣等癥狀。醫護人員趕緊將其送至該院急診室,并做了胸部CT、頭顱CT、驗血等項目,結果發現侯晨的白細胞、紅細胞均偏低,電解質紊亂,胸部也出現了彌漫性病灶,頭顱也發現了梗塞灶。隨后,院方組織多科室會診,但沒能確診病因。
與此同時,院方在第一時間將侯晨病危的情況通知公安局刑警隊和家屬,“但刑警隊那邊不接電話,我就給他(刑警隊王警官)發了短信,告訴他再不過來出現任何情況后果自負”,但刑警隊還是沒有來人。
在此期間,院方對侯晨進行了積極治療。起初,醫生懷疑侯晨是嚴重的肺部感染或肺結核,因此采取了抗炎治療。此后,病情有所好轉,侯晨也從急診室被轉回精神科病房。
6月11日下午6點多,侯晨突然出現心跳驟停,6點46分已無生命體征,“他的死因應該就是猝死,死亡地點在精神科的病房,但是病因最終也沒有確定。”
劉副主任還提到,在整個救治過程中,公安局、法院一直沒有來人。病人去世后,他給刑警隊王警官打電話,對方依然不接。無奈之下,他給對方發了一條包含“如再不來人,我把尸體拉你們中隊去”的短信,“他(王警官)這才打電話聯系的停尸房,我們才把尸體送過去。”
在這段錄音中,劉副主任還提及到了有關轉院的事宜,“我們是精神科,技術水平達不到,一旦發生別的情況,該轉院就轉院”。但他同時也解釋了侯晨最終沒能轉院的原因,“他(侯晨)是刑警隊送來的,我們要通知刑警隊,我們怎么(擅自)轉啊,或者家屬來,或者刑警隊來(人),在治療上我們已經盡力了。”
針對此事,記者與霸州市中醫醫院取得聯系。該院醫務科科長陳連勝表示,侯晨的死因系心源性猝死,無法預測和治療,屬自然現象,與醫院沒有任何因果聯系,因此,院方沒有責任。
陳連勝解釋稱,猝死是指1小時內在沒有任何原因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從發病到死亡的現象,而精神病人長期服用精神類藥品,身體健康狀況下降,發生猝死的幾率也會高于常人。
對于家屬反映的院方因費用問題拒絕放人的情況,陳連勝表示,欠費不是醫院拒絕放人的主要原因,侯晨是由刑警隊送入醫院,沒有刑警隊的簽字,醫院無權放人,且家屬并沒有出示刑警隊或公安局開具的證明,家屬也無權將侯晨領走。
陳連勝同時表示,刑警隊在2015年年初將侯晨送入醫院時曾交了5000元治療費。同年5月,又支付過100元給醫院,截至侯晨死亡,欠款數額已超過10萬元。然而,侯晨入院時,并無人說明誰會為侯晨的醫藥費買單,醫院只能向警方討要,但始終無果。
警方:死亡時不屬于己方監管
針對警方在該事件過程中的諸多疑問,霸州市公安局于6月23日回復記者稱,2015年1月26日,侯晨被移交至霸州市公安局,因其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無法羈押在霸州市看守所,警方依法對其監視居住,將其送至霸州市中醫院治療。而就在一天之后,也就是2015年1月27日,此案偵查終結,依法起訴至霸州市人民檢察院。
霸州警方強調,從這一天起,該案就已經進入下一個司法訴訟環節,而侯晨于2016年6月11日死亡,并不在公安機關監視居住期間。
警方同時表示,關于刑罰執行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而霸州市公安局自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后,始終未收到關于判決或刑罰執行等的相關法律文書。
關于侯晨醫療費用支付問題,霸州市公安局曾先后兩次向市政府提交了專門請示,市政府領導已審批同意,交由財政部門予以撥付,但并未就為何出現欠款做出詳細說明。
對于醫院病歷上為何始終顯示聯系人系該局民警的疑問,霸州警方回應稱,醫院病例顯示的聯系人為此案的偵查民警,因侯晨自2015年1月26日被送到中醫院后,并沒有家屬來變更聯系人,故醫院一直登記為該民警姓名。
此外,霸州市公安局表示,侯晨死亡后,警方協助醫院處理尸體的做法,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而關于侯晨的死因,霸州警方在沒有收到其家屬或者醫院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不能啟動調查程序,更不能擅自尸檢。
法院:犯人治病期間死亡己方無責
記者查看侯晨的判決書后發現,其中并未注明6個月拘役的起止日期。而死者家屬和律師均認為,確定侯晨死亡時究竟處于司法程序中的哪個階段,對于事件的后續處理至關重要。
帶著這樣的疑問,記者與霸州市人民法院取得了聯系。該法院審判庭簡庭長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由于侯晨患有精神分裂癥,霸州市法院在將其送交看守所之前,通過電話與看守所方面溝通,“看守所所長明確表示,侯晨的情況他們不能接收”。此后,侯晨在醫院接受治療,不知道何時能夠好轉并達到進入看守所的要求,所以服刑的起止日期不能確定。
簡庭長稱,法院判決在4月中旬生效后,侯晨實際上一直沒有被送交看守所,相關移交手續也沒有履行完。他坦承,判決生效后,侯晨的監管工作確實應該由法院承擔。
“從判決生效到死亡,這期間侯晨并沒有服刑”,簡庭長說,他們將正式服刑寄希望于犯人的病情好轉,“這個怎么說呢,這段時間就是侯晨的治病期,他就是在治病的過程中死亡的。侯晨雖然被判了6個月(拘役),但是用之前監視居住和羈押抵頂之后,余刑也就是兩個月零23天。”
霸州人民法院政治處劉主任表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鑒于侯晨的實際情況,曾經考慮過判處侯晨緩刑,“但是執行緩刑必須要當地同意接收,我們和侯晨所在的村街溝通后發現,當地相關部門不同意接收監管他,因此行不通。”
此外,法院也曾想過為侯晨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但履行相關手續需要家屬的配合,“必須要家屬提出申請,再經過相關部門鑒定,條件確實符合才能施行。”簡庭長說,侯晨在院期間,法院方面多次試圖聯系家屬,建議由家屬盡快提出申請,但侯晨一直拒絕提供家屬的聯系方式,“直到2016年春節前,他父親來霸州時,我和他說了這個事,但他口音很重,可能也沒聽懂。”
法院方面認為,作為經過法院審判后且尚未服刑的犯人,在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任何人都無權將其帶離醫院,因此無論是法院、公安局還是醫院,都不可能在侯晨住院治療期間允許家屬將其帶走。
而對于在侯晨死亡事件中法院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簡庭長表示,法院領導已明確告知家屬,侯晨死亡和法院執法之間沒有任何必然聯系,因此沒有責任。此外,法院還支持侯晨積極治病,這種做法沒有錯,“他是得病死的,你說怨得了誰?”
■律師觀點
法院等三方均應承擔責任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劉勇進律師表示,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在該事件中,法院、公安局、醫院均存在過錯,因此均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劉律師認為,霸州市人民法院以需要治療為由,未在刑事判決書中載明侯晨的起止刑期的做法是錯誤的。
法院在明知侯晨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應當作出保外就醫的決定,且保外就醫這段時間,也應當計入刑期。因此,不存在霸州市人民法院所說的作出判決前已知侯晨生病需要治療,何時治療好何時送交看守所執行的情形。
若霸州市人民法院不作出保外就醫決定,則必須交付看守所執行。如果看守所拒收,則霸州市人民法院負責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但霸州市人民法院未啟動前述任何程序。
同時,霸州市人民法院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將本案判決書在生效后十日以內送達公安機關和霸州市中醫醫院,導致中醫醫院一直以為辦案單位是霸州市公安局。
霸州市公安局也從未把辦案單位轉移到霸州市人民法院的情況及時告知霸州市中醫醫院,相反一直在和醫院及市政府溝通侯晨醫療費用的問題。侯晨父親在侯晨入院治療期間欲接其回家,中醫醫院也以未經公安局同意不能放人為由,導致接人未果。
此外,霸州市中醫醫院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即使進行救助,也很難免除救助不當的責任。院方在兩天左右的救治過程中,沒有及時安排轉院,導致其錯過最佳搶救時機。至于侯晨的具體死因,也應在進行尸檢后才能進一步確定。
文/京華時報記者韓天博實習記者王悅圖/京華時報記者陶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