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澎湃新聞報道陜西橫山縣公安局局長師永峰在2009年12月至2013年9月任清澗縣公安局局長期間,有動員干警集資千萬蓋酒店、向下屬單位強賣白酒、利用職權報銷修車費等涉嫌違規違紀的問題。澎湃新聞報道3天后,7月20日上午,西部網報道稱,榆林市紀委曾從多個渠道收到過若干反映師永峰的有關問題線索,先后派了兩個調查組分別進行初核。根據近期收到的新的反映問題線索,初步查明師永峰涉嫌違紀。
目前,榆林市紀委決定對師永峰立案,進行紀律審查。
陜西榆林市清澗縣公安局前任局長師永峰,在其于2013年9月調至鄰縣橫山縣公安局任局長后,即遭實名舉報。舉報他的正是他的老下屬——包括清澗縣公安局副局長、紀檢書記兩名局黨委委員,及其他17名干警。
上述19人舉報稱,師永峰在清澗縣任職期間涉嫌違法違紀,其中包括動員干警集資千萬蓋酒店、向下屬單位強賣500箱白酒等。
據清澗縣公安局副局長惠嘯透露,從2012年至師永峰離任,僅修車費一項,師永峰就報銷了70多萬元,而他所乘的那輛車,購買時也才40多萬元,“榆林市審計局曾向我們局黨委委員通報過此事,紀委調查時,師永峰稱其將修車費給人送禮了。”
7月15日,澎湃新聞就此致電師永峰,師永峰稱其在外下鄉,不便面談,并稱“這些事情具體要問市紀委”。榆林市紀委一處室負責人稱,紀委于2014年曾對師永峰進行調查,2015年做出結論,已經處理過了。至于具體是怎么處理的,“時間長了,辦案人員現在也不在,材料不在。”
按照《公務員法》和《警察法》之規定,包括警察在內的公務員,不得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而2010年頒布的《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一條即為:禁止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二條為,禁止黨員領導干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