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恢復勞動關系
學校未履行
因為無法接受被學校開除,2015年5月,劉伶利向學校所在地的榆中縣人民法院起訴。2015年10月20日,榆中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關于開除劉伶利等同志的決定》無效,雙方恢復勞動關系。”后博文學院不服一審判決,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蘭州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盡管贏得判決,但是由于學校還沒有開學,尚未協商解決。而就在8月14日,劉伶利去世,社保和醫保從2015年3月起至今還沒有恢復,學校并沒有主動執行法院的判決。
8月19日,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稱,二審最終判決結果在今年6月下旬出來,由于她一直生病住院,加上學校放假,后來溝通了下半年開學處理這件事。最近得知她去世的消息,學校也在委托律師聯系她的家人。會盡力滿足家人的意見。
單位是否可以開除患病職工?患病職工享有哪些權益?
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就此事采訪了相關勞動法專家。
專家解釋,患癌職工有兩年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的行為顯然違法,應該盡快為患病去世的女教師劉伶利補發工資、補繳社保,因為醫療保險未連續繳納導致的不能在醫保中心報銷的部分,由學校負責。
學校應當賠償由此可能給家屬造成的精神損害。
問題一:職工患病后,在多長時間內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北京蘭臺律師事務所張猛律師解釋,如果劉玲利和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學校開除患病的女教師是違法的。老師患病應當有醫療期,不應當以曠工為由開除。
患癌癥的勞動者應當有至少兩年的醫療期。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根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張猛律師解釋,實踐中,單位以職工曠工為由開除職工,通常是該職工沒有請假也沒有提交病假條的情況。
但是,即使該職工沒有提交病假條,單位也應該核查該職工是否為真的生病,如果像劉伶利這樣患重病,忙于治病,而沒有來得及提交病假條或者相關診療證明,單位也不能將其開除。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患病職工的醫療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一般為3個月到24個月。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問題二:患癌女教師微博稱,她曾嘗試擺地攤,心里落差很大。劉伶利被開除后,醫保待遇有什么變化?
張猛律師解釋,劉伶利被開除后,和學校沒有勞動關系,就沒有工資,學校也不會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被開除員工很可能因為社會保險出現沒有續繳的情況,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有沒有醫保,對于重病患者來說差別很大。
問題三:法院判決蘭州交通大學開除劉伶利無效,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可直到今年8月劉伶利去世,學校也沒履行判決,學校該如何彌補給劉伶利造成的損失?
張猛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權威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學校很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
女教師已經去世,死亡表明勞動關系終止,死亡之日為勞動關系終止之日。
終止之前的病假工資應當補發、社保應當補繳,因為醫療保險未連續繳納導致的不能在醫保中心報銷的部分,由學校負責,學校應當賠償由此可能給家屬造成的精神損害。
問題四:作為一名職工,當我們患病時享有哪些法律規定的權益?當我們權益被單位侵害時應該如何維權?
張猛律師稱,患病職工享有醫療期,在醫療期內享有病假工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社保由用人單位繼續繳納。
權利被侵害,可以通過工會維權,工會既包括單位工會,也包括各級工會組織。還可以以法律為武器提起勞動仲裁、訴訟等維護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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