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英語老師劉伶利患癌癥被學校開除,法院判決未履行”的事件引發廣泛關注。8月19日,蘭州交通大學校方回應,目前正在聯系家屬,協商解決此事。
劉伶利的遭遇讓無數人唏噓不已,患病本身就令人難過,若單位再如此絕情,則無異于雪上加霜。那么,從法律角度講,單位是否可以開除患病職工?患病職工享有哪些權益?
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8月20日就此事采訪了相關勞動法專家,專家認為,勞動法及相關法律對于患病職工的權益保障規定得非常清楚,有些單位明知故犯,對于給職工造成損失應該賠償。
大學女老師患癌被開除
幾天前去世
30歲剛過的蘭州女子劉伶利2012年碩士畢業后成了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的一位老師,當查出身患卵巢癌的消息后, 因為要到北京治療,劉伶利向她所供職的學校請了一學期的假。
最初,學校還不知道她的具體病情。2015年1月13日,劉伶利的媽媽去學院說明了具體病情。然而5天后的1月19日,學院印發了將她開除的文件,原因是“2014年12月1日起曠工至今”。
劉伶利的爸爸也患有癌癥,為了給劉伶利治病,花掉了40多萬元,而這些錢大多來自親戚朋友。同時,身體稍微好了一些后,劉伶利還曾嘗試去擺地攤賣衣服。
劉伶利在自己的微博上寫到,“城管來了。每次城管喊著‘收收收’的時候,我的心就痛得要死,曾經那個站在三尺講臺的我,現在還要和那些人斗智斗勇的我,內心的落差實在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