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8日凌晨,合肥大通路一燒烤店門口,溫某某與人發生沖突,隨后竟然拿出一支手槍,因找不到與其沖突之人,用槍托擊傷坐在此處吃飯的無辜食客(本報曾報道)。溫某某一審被瑤海區法院判處3年有期徒刑,其不服判決上訴。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溫某某因在看守所內檢舉了3名強奸犯,構成立功。
一審被判3年有期徒刑
男子溫某某,肥東人,41歲。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溫某某于去年5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瑤海分局刑事拘留。
瑤海區法院一審查明,去年5月8日凌晨1時許,溫某某酒后在大通路龍蝦一條街,先持燒菜用的勺子無故砸打陸某所駕駛出租車的后備廂,并追趕陸某。后從路邊的銀灰色越野車上取出一把仿制式手槍追逐陸某,陸某見狀遂離開現場。隨后,溫某某用手槍槍托將正在吃夜宵的徐某后腦勺砸破。警方在案發現場扣押手槍1把及子彈4發。經鑒定,該手槍可發射與口徑相適應的制式六四手槍彈,認定為槍支。
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診斷為作案時其處于普通醉酒狀態,法定能力評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瑤海區法院認為,溫某某在公共場所酒后無事生非,持槍支隨意追逐、恐嚇他人,又持槍支隨意毆打徐某,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溫某某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屬累犯,應從重處罰。溫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檢舉強奸犯二審減半年
溫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據了解,案發后,溫某某親屬已賠償了徐某經濟損失1萬元,并得到徐某的諒解。在二審期間,其親屬又賠償另一被害人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另外,溫某某認為,其有立功表現。
據了解,溫某某歸案后,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與同監室在押人員交談中得知完某、吳某某、唐某某對他人實施強奸犯罪的情況,溫某某于今年5月28日向管教干部檢舉揭發。
經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立案調查,現已將三人抓獲歸案,目前該案正在偵查中。合肥市中院認為,溫某某歸案后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近日,合肥市中院終審判決,溫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