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3日,35歲的張味軍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關押在在廣東惠州市惠陽區看守所,13天之后,警方為其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時,他嘔血入院,兩天后不治身亡。
澎湃新聞從張味軍家屬處獲悉,10月23日,他們拿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出具的《關于張味軍死亡原因的調查結論》,警方調查結論認為,張味軍是誤吞雞骨頭引起食管及主動脈破裂導致大出血,經送醫治療后死亡;看守所是在法律范圍內正常履職,對張味軍的死亡不負有過錯和監管責任。
取保候審前突然嘔血不治身亡
張味軍生前在惠州市惠陽區經營叉車出租業務。他的妻子謝小朵稱,2016年3月13日上午,張味軍早早駕駛一輛叉車出門,到一家工廠幫人搬運貨物。在叉車搬運鋼管的過程中,鋼管不慎從叉車上掉落在地,然后反彈砸到了一名湖南籍工人,該工人不幸死亡。
張味軍隨后被惠陽區沙田派出所帶走,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事發當晚7時,他被刑拘并關押至惠陽區看守所。
張味軍的堂哥張治軍稱,張味軍家屬后來和死亡工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全額支付了賠償金。
3月25日下午,謝小朵接到沙田派出所電話通知,稱可到惠陽看守所為張味軍辦理取保候審。在家帶孩子的謝小朵,隨即讓張味軍下屬鐘錦飛和另外一名工人前往。
鐘錦飛稱,當天傍晚,他來到惠陽區看守所門口與沙田派出所副所長曾振開匯合。不多久,他看到了嘔血并神志不清的張味軍,然后和警員一起將張味軍抬上沙田派出所的警車,拉往惠州市第六人民醫院救治。
張治軍稱,事后家屬觀看了看守所的部分監控,監控顯示當天下午的取保候審并未完成,警方叫張味軍簽字時,張味軍剛站起來即撲倒在桌子上,未能完成簽字。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醫院CT檢查報告顯示,張味軍食管內存在異物,為“細針狀金屬異物”。
因病情危急,張味軍此后被轉送到惠州市中心醫院。3月26日,張味軍被送至廣州的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搶救,3月27日11時5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作出的死亡記錄上,入院情況為:8天之前吃飯“誤吞雞骨頭”,11小時前嘔血。
4月14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委托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對張味軍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鑒定意見顯示:從張味軍食管內取出的異物大小為3.0 cm×0.4 cm×0.05 cm,白色骨物樣,兩端尖銳;骨性異物卡在食道造成食道瘺及主動脈瘺較長時間,主動脈瘺破裂造成大出血流至消化道;張味軍符合食管異物引起主動脈破裂致大出血死亡。
官方:事發突然,及時救治
張味軍過失致人死亡和自己的不治身亡,給家庭帶來巨大打擊。謝小朵稱,在賠償事故中受傷的工人以及張味軍個人的治療之后,家里已舉債近30萬元。
親屬手持張味軍的拘留通知書和死亡記錄。
謝小朵和其他親屬頻頻向相關部門反映,要求對張味軍的死亡立案調查,但惠陽區公安局、檢察院均認為惠陽區看守所不存在過錯。
6月2日,惠陽區檢察院向謝小朵下達不立案通知書,認為謝小朵控告看守所涉嫌虐待被監管人張味軍一案,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
6月6日,惠陽區檢察院在給謝小朵的答復函中稱,經調查未發現辦案人員違法辦案,不能證實張味軍的死亡是由于惠陽區看守所有關工作人員涉嫌玩忽職守或虐待等職務犯罪所致。
10月23日,張味軍家屬從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分局,拿到該局出具的《關于張味軍死亡原因的調查結論》。
調查結論稱,張味軍自2016年3月13日入所后至2016年3月25日出所共羈押13天,先后在“過渡倉”101室(3月13日至3月22日)和“普通倉”206倉室羈押。3月25日19時30分許,沙田派出所副所長曾振開等兩人到惠陽區看守所為張味軍辦理取保候審和出所手續,看守民警到206倉室為駕押人員張味軍辦理取保候審和出所手續。看守民警到206倉室告知張味軍后,張味軍收拾好自己的衣物隨民警走出監區,來到該所監區大門外的值班室。
期間,張味軍先后在《釋放證明書》等文書材料上簽名、捺指紋,19時38分,看后民警辦理完釋放手續,隨后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約19時45分,看守民警和沙田派出所民警確認張味軍身份后,張味軍準備隨沙田派出所民警離開看守所值班室時,突然從站立狀慢慢往前彎腰并雙手趴到辦公桌上,在場民警、協警見狀立即上前將其攙扶到旁邊的沙發上坐下,同時通知醫務人員過來檢查,發現張味軍小便失禁、鼻孔流血,便要求沙田派出所民警在家屬的陪同下立即將張味軍送往惠陽區人民醫院搶救。
在惠陽區人民醫院,經檢查發現張味軍食道內有一塊較長刺狀硬物,醫生表示不敢做手術需轉院救治。當晚,張味軍家屬先將其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醫院,3月26日凌晨,又將張味軍轉至廣州南方醫院手術,據南方醫院反映,張味軍手術過程中醫生從其食道內取出一塊似禽類動物骨塊(該骨塊現由家屬保管),至3月27日上午,張味軍病情惡化,于11時50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看守所內為什么會有雞骨頭?
謝小朵至今都想不明白,丈夫作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怎么會在看守所里“誤吞雞骨頭”,即便誤吞雞骨頭,8天的時間里,為何看守所未及時救治?對于家屬的質疑,警方的調查結論逐一進行了回應。
調查結論稱,張味軍生前曾向惠陽區人民醫院、南方醫院的醫生陳述其“于8天前吃飯時誤吞‘雞骨頭’”。另外,張味軍在羈押期間是有條件吃到雞腿的,且3月19日中午午餐時張味軍也有疑似自行吞食雞腿的動作(有監控視頻為證)。從南方醫院的手術記錄來看,也確實取出了“骨狀異物”。
張味軍被羈押后,家屬放在看守所的500元錢,張味軍并未進行過任何消費,他誤吞的“雞骨頭”從何而來?對此,惠陽區警方稱,雞腿屬于方便食品,根據公安部監所管理局[2012]75號的規定,看守所代購點允許銷售日常生活用品及方便食品。在張味軍關押前后,看守所小店確有“好味來”、“茂記”等品牌開袋即食類雞腿。僅在張味軍關押期間,“過渡倉”101倉室登記購買的雞腿就有20個(有購買記錄為證)。其中關押人員鄭某錦在2016年3月14日購買雞腿10個,3月22日,在張味軍從101倉調206倉時,曾送過張味軍一個雞腿,具體吞食時間不清楚。另外,在3月19日中午午餐時,張味軍也有疑似自行吞食雞腿的動作(有監控視頻為證)。
綜上,警方認為張味軍自述誤吞雞骨頭的情況基本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