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海事局原處長陳某涉嫌殺死情人一案,并未因法院的無罪判決宣告結束,昨日9時,死者家屬一方狀告陳某的民事索賠案在五華區法院西站法庭開庭審理。明知刑事案件被判無罪,受害方為何還要堅持民事維權訴訟,索賠81萬余元呢?
回顧:他涉嫌殺害情人證據不足判無罪
2012年,胡女士突然失蹤,家人立即報警。隨后,胡女士尸體在尋甸縣紅色莊園內的一個深坑里被發現。經公安機關偵查,云南省海事局原處長陳某成了殺害胡女士的犯罪嫌疑人。
案發兩年后,昆明市檢察院指控稱,2012年3月8日深夜,陳某在家用鈍器將穿著睡衣的胡女士殺死。第二天,他開著車將其尸體拉到尋甸縣紅色莊園——他住所后的地方掩埋。當天,他拿著胡女士的手機給自己發了信息,稱遇到多年的朋友要去吃飯不回家。電信部門提供的證據表明,胡女士的短信是從海事局發送的。此外,陳某所在單位的監控視頻顯示,陳某當時在辦公室,而胡女士當時已死亡,不可能發短信。此外,在紅色莊園內挖出的尸體,由膠帶層層包裹,警方在包裹的膠帶上發現了陳某的帶有胡某血跡的指紋。多組證據證明,陳某涉嫌故意殺人。
到案后,陳某否認殺害胡女士,從而也導致本案成為“零口供”的公訴案件。昆明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某故意殺人,現有證據僅證明被告人接觸過被害人,并在膠帶上留下指紋,并不能形成被告人故意殺人的證據鎖鏈。
去年5月19日,昆明中院一審判決陳某無罪。隨后,云南省檢察院提出抗訴。2015年11月2日,云南省高院作出裁定書,準許省檢察院撤回抗訴。
原告:索賠81萬余元有一定法理基礎
讓外界不解的是,此案刑事判決已塵埃落定,為何受害方如今才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呢?對此,受害方家屬的代理律師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代晨解釋說,其實本案刑事部分在昆明中院開庭審理的時候,他們就提出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考慮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精神損害賠償金部分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于是他們決定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
今年5月20日,被害人胡女士的母親等家屬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將被無罪釋放的陳某告上法庭,索賠損失79萬余元,并索賠2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代晨坦言,雖然犯罪嫌疑人陳某被法院判決無罪了,但對于胡女士一家而言,確實有冤屈,刑事案件已經無法走下去,只能通過民事案件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法院根據立案登記制度,會進行立案。在代晨看來,這樣索賠有一定的法理基礎,所以還是堅持提出了民事訴訟。
被告:刑事上已認定無罪民事賠償證據不足
昨天的庭審中,被告本人并未出庭應訴。面對受害方的訴訟,被告方的代理律師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殺害了胡女士,胡女士的死亡結果也與被告人沒有關系。況且,在刑事部分本案被告人已經經過法院的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無罪。說明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沒有實施殺害被害人胡女士的行為,原告方提出民事賠償證據不足。
經過審理本案將擇期宣判。
本案法理基礎是什么?
律師代晨說,刑事案件的證據審查標準更為嚴格,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認定一個人有罪,必須要排除合理的懷疑。而民事案件它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也就是說,一個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那么就可以認定這個事實存在。這就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間的差異所在。所以才會有本案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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