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記者魏麗娜)12月5日,備受關注的廣州流花湖公園女大學生被害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鄭發岑身背5起強奸案。庭審中,鄭發岑只供認強奸,否認殺人。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院有關人士表示,對于案情細節,在宣判之前不能透露,希望媒體和公眾不要渲染施暴過程。法律人士認為,希望此類案件能夠有警示意義,尤其提醒單身女性不要在公園、樹林等偏僻處逗留,要注意自我保護,遇到歹徒以智斗為主,盡可能大聲呼救。
被告:辯稱沒有殺人
鄭發岑,曾用名鄭發泳,化名“狗”,1988年出生,籍貫江西。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9月12日晚7時許,被告人鄭發岑在廣州市流花湖公園一水池邊見到路過的被害人趙某,遂用手勾勒其頸部,將被害人拖至草叢實施強奸,并致被害人死亡。之后,被告人鄭發岑將被害人的尸體沉入水池中。9月15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鄭發岑抓獲歸案。
庭審中,法院依法為被告人鄭發岑指定了辯護人,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案件相關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勘驗筆錄、音像資料等證據。法庭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質證和辯論,被告人作了最后陳述。
被告人鄭發岑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大部分事實沒有異議,但其辯稱沒有殺人,辯稱見到被害人趙某時,趙某已經死亡,其行為構成侮辱尸體罪,但其又承認拋尸行為系其所為。
公訴人:當庭駁斥被告
對其沒有殺人的辯解,公訴人當庭予以了駁斥。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被告人鄭發岑2010年犯一起強奸案,2011年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15年3月刑滿釋放。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鄭發岑除本案外,還流竄作案,涉4起強奸犯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發岑采取持刀威脅或用手勒頸等手段,分別于2009年在浙江永康一處荒地實施過一起強奸犯罪,于2015年3月至8月間,在廣東佛山和湛江的兩處公園、一處偏僻樹林處,實施了另外三起強奸案,并搶劫了其中三名被害人的財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發岑的行為已構成了強奸罪和搶劫罪,應當數罪并罰,且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法院:單身女性別單獨在偏僻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表示,因該案涉及被害人隱私,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希望媒體和公眾不要渲染施暴過程。
有法律人士表示,尤其要提醒女性不要單獨在公園、樹林等偏僻處逗留,遇到歹徒以智斗為主,盡可能大聲呼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