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12月20日電 本是負責紀檢工作的紀委書記,卻收人請托屢次收受賄賂,近日,廣西柳州市鹿寨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鹿寨縣教育局原紀委書記陸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陸某退出的個人所得贓款16.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查,陸某從2012年10月起任廣西鹿寨縣教育局紀委書記,根據鹿寨縣教育局領導班子成員分工,陸某主持局紀委全面工作。陸某任職期間,行賄人陳某和羅某在承建鹿寨縣教育集中區工程和鹿寨縣教育局其他工程中,為了得到招投標和工程付款等便利,多次向陸某行賄。而陸某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今年3月,鹿寨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在查辦案件中,發現陸某涉嫌受賄的線索,遂電話通知陸某到鹿寨縣人民檢察院接受調查。陸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收受陳某、羅某“好處費”16.3萬元。案發后,陸某的家屬代其退出了上述贓款。
鹿寨縣人民法院認為,陸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陸某在接到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的電話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親屬代為退出全部贓款,可視為其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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