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張曉利用其先后擔任北京電視臺總編輯、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北京文創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110萬余元。今天上午,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張曉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宣判后,張曉的辯護人表示肯定要上訴。
案情
幫人參演北京春晚 受賄百萬
今年53歲的張曉博士研究生文化,案發前是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原文創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張曉利用擔任北京電視臺總編輯的職務便利,接受趙某請托,為趙某之女進入北京電視臺工作提供幫助。
2010年春節前后,張曉收受趙某給予的200克金條一根,價值人民幣4.7萬余元。
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張曉利用先后擔任北京電視臺總編輯、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以及文創集團籌備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接受陳某請托,為陳某之友參演北京電視臺2010年春節聯歡晚會等多個節目、文創集團承辦的歌會等提供幫助。
2010年11月至2014年下半年,張曉先后4次收受陳某給予的港幣100萬元(折合人民幣78.6萬余元)、酒店消費卡3張(價值人民幣29.8萬余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08.4萬余元。
否認指控 稱不具受賄主觀故意
據了解,一審庭審時,張曉不認罪。張曉稱,他并未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趙某之女進入北京電視臺工作,趙某給其金條是朋友之間的饋贈。
張曉表示,他在北京電視臺和文創集團任職期間,具有節目制作的決策權,他是基于正常工作安排宣傳、推廣。陳某鑒于他為其公司提供了諸多咨詢幫助,以及想招聘他到公司工作而才給予的財物,他不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他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判決
因受賄罪一審被判6年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張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鑒于在案凍結、扣押了部分贓款、贓物,可對張曉酌予從輕處罰。
一中院據此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曉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宣判后,張曉的辯護人表示肯定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