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家:警方行為構成侵權
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就此事對我國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進行了采訪。洪教授認為,警方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要看其發布的信息能否鎖定特定人員。如果不能對號入座,那么其行為不構成侵權;如果能夠判斷,那么就構成侵權。
“而貴州凱里警方公布的姓名、籍貫、年齡、照片……等信息,盡管做了部分處理,但是熟人仍能夠判斷違法人員的身份。”洪道德說,賣淫嫖娼人員被認定為違法,但是并不構成犯罪。違法人員的基本人身權利應得到保障,警方已經侵犯了被曝光人員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從法理上說,被曝光人員完全有權利追究警方的侵權責任。”
四川省蓉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徐茂輝認為,凱里警方的“曝光榜”在小地方公示,人們關系相對熟悉,容易把警方提供的信息與特定人物“對號入座”,因此泄露了被曝光人員的隱私。就賣淫嫖娼而言,直接參與賣淫和嫖娼的人員均屬于違反了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并不構成刑事犯罪;只有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才構成組織賣淫罪,觸犯我國《刑法》。
“顯然,這些人員都是被處以行政拘留,而非涉及刑事犯罪。而哪怕是犯罪嫌疑人,也享有基本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現在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一定要公開行政處罰文件,也沒有授權行政機關進行公示,警方的行為構成侵權。”徐茂輝說,行政機關應該守住“法無授權則不能為”的底線。
武漢警方曾實名曝光賣淫嫖娼人員
事實上,警方曝光賣淫嫖娼人員信息已經不是首次了。2010年7月,武漢市警方在武昌陳家灣地區的大街小巷貼出公告,實名曝光抓捕的賣淫嫖娼人員及年齡,號召市民積極舉報賣淫嫖娼窩點。當時也引發了社會的巨大爭議。
有評論稱,公開賣淫嫖娼人員信息是一種變相羞辱,“當事人涉黃違法,被處以治安懲罰或者被收容教育,已經接受法律制裁了。公安機關沒有憑據再來一個‘二次懲罰’。”甚至有人指出,用貼“大字報”的方式來羞辱當事人,這是特殊年代的低級行為,也是法制不健全的活標本。
迫于輿論壓力,武漢警方張帖的告示隨后被撤掉。當時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分局的魏主任回應此事件稱:貼告示曝光是民警個人行為,實名曝光的做法不太妥當。以后將不再直接公開涉案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