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晚,納溪20歲的女子張某與古藺男子劉某通過某社交軟件認識后,在網上越談越投機。兩人很快商量好,次日以800元的價格,在古藺某賓館“約會”。18日上午,劉某如約趕到該賓館,兩人隨即發生了性關系。事后,劉某支付了張某100元后就欲離去,張某卻不高興了。事先說好的800元,為何卻變成了100元?她拉著劉某不讓走,兩人爭吵一番后,劉某沒能脫身。張某一氣之下居然撥打了110報警,謊稱劉某盜竊了她的手機。古藺縣公安局東城派出所接到報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現場處警,詢問后感到事有蹊蹺,不像張某說的那樣簡單,遂將當事雙方帶回派出所。經審訊,查清了兩人賣淫嫖娼的事實。張某不僅存在賣淫的違法嫌疑,還涉及虛假報警的情況。目前,張某、劉某因賣淫嫖娼均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賣淫嫖娼均屬違法行為
警方將該案件受理為行政案件查處,并對違法行為人劉某和張某處以行政處罰。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除此之外,如果偷竊他人財物,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賣淫嫖娼本就屬于違法行為,在嫖資數額上產生分歧的二人產生爭吵,涉嫌賣淫的張某報警謊稱劉某偷了自己的手機,因此張某還涉及報假警的情況,二人均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都會受到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