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1
馬泮艷伯父馬正松不涉嫌拐賣婦女兒童和遺棄罪
《情況說明》提到,1997年馬泮艷由其伯父馬正松代養時,馬正松家庭也特別貧困,作為全家唯一的勞動力,需供養自己的母親、患有精神病的妻子、自家的兩個孩子和馬泮艷三姐妹共8口人。
2001年,馬泮艷的姑父羅元道見馬正松家庭確實困難,在征得時年13歲的馬泮艷同意后,于當年2月10日,和馬正松、馬正英(馬泮艷姑媽)等人一起,將馬泮艷送往陳學生家。
馬正松主觀上未以牟利為目的,客觀上沒有出賣行為,不能認定馬正松涉嫌拐賣婦女兒童。同時,馬正松對馬泮艷姐妹無法定撫養義務,不符合遺棄罪的犯罪主體,不涉嫌遺棄罪。
焦點2
陳學生及其弟弟陳學龍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涉嫌強奸罪
馬泮艷稱被陳學生強奸,自己當時是未成年人,且違背本人意愿。調查結果顯示,2001年2月,陳學生、馬泮艷、羅燕(馬泮艷表姐)和同村村民等結伴前往福建晉江務工。由于時間久遠,已無法提取到相關物證和生物檢材。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陳學生涉嫌強奸罪。
依據法律規定,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不論女方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罪。經調查確認,馬泮艷女兒在2002年10月26日(農歷9月21日)出生。根據醫學專家意見,馬泮艷第一次產女的受孕時間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間。馬泮艷戶籍資料顯示,2002年1月24日滿14周歲。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陳學生在馬泮艷未滿14歲時與其發生過性關系。
馬泮艷稱曾多次被陳學生弟弟陳學龍強奸,不知其兒子的生父是誰。經公安機關調查,陳學龍否認與馬泮艷發生過性關系。經DNA鑒定,馬泮艷的子女DNA均與馬泮艷和陳學生符合雙親遺傳關系。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陳學龍強奸過馬泮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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