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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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辦理結婚登記的工作人員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對于馬泮艷的“被結婚”,《情況說明》提到,經巫山縣紀委、縣民政局調查,2007年10月,陳學生與馬泮艷到雙龍鎮民政辦辦理結婚登記,民政辦工作人員劉忠輝在進行資格審查時,發現馬泮艷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在《情況說明》中,為馬泮艷辦理婚姻登記的劉忠輝稱,當時陳學生、馬泮艷提出急于外出務工,子女急于上戶口上學,劉忠輝便同意將二人的結婚登記申請資料留在民政辦,待馬泮艷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后再辦理結婚登記。
2008年1月25日,劉忠輝在馬泮艷、陳學生沒有在場、沒有簽字、未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情況下,為陳、馬二人辦理了婚姻登記。對此,巫山縣紀委已于2016年8月8日給予劉忠輝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焦點4 不能證實2001年馬泮艷報過警也不能證實民警不作為
事實上,訴訟時效一直是本案中存在一個重要情節。
馬泮艷稱,2001年4月在其二姑父、姑媽的陪同下,到雙龍派出所報案,訴陳學生強奸,并到雙龍衛生院進行了生理檢查,雙龍鎮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視而未立案。有法律人士表示,這屬于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追訴時效延長”的情形,即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應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對此,《情況說明》做出回應稱,經巫山縣檢察院調查,馬泮艷、馬正英二人均不能辨認出馬泮艷所述的接警民警,且雙龍派出所也無報案書證,時任民警均證實未接到報警。通過對時任雙龍衛生院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詢問,并查找當時接診記錄,均無法證實該衛生院曾為馬泮艷做過生理檢查。巫山縣檢察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實2001年馬泮艷到雙龍派出所報過警,也不能證實雙龍派出所民警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