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只要不是故意殺害或者故意虐待孩子,那不僅是可以免責的,而且是可以被社會同情的。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意識,是因為我們沒把孩子看做獨立的個體,而僅僅是作為家長的附屬物。
天津大悅城兩幼童墜亡事件,在網絡上引發了極大的反響。有關孩子父親該承擔怎樣的責任更是直接導致了輿論“打架”。
按照通常的思維,發生這種悲劇,人們首先要去追問商場的責任。可是,該商場的護欄高度是達標的,這一條“問責”的路子被切斷后,人們想到的是帶孩子的人。如果當時帶孩子的是家中保姆或是其他人,那對方應該為過失殺人承擔刑事責任。可是,當時抱著孩子的不是別人,而是孩子的父親。
這就比較難辦了。因為我們都會不自覺地把自己代入到這個角色。這起慘劇對我們來說,只是一個意外事故,而對孩子的父母來說,可能是終生無法走出的陰影。既然他是此刻最痛苦的人,他也承受了喪子的代價,那么,我們就難以譴責他?
讓家長為孩子的死承擔過失殺人刑責,這在我們的“道德”里,簡直是不可理解的。事實上,我們還從未有過這樣的先例。家長只要不是故意殺害或者故意虐待孩子,那不僅是可以免責的,而且是可以被社會同情的。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意識,是因為我們沒把孩子看做獨立的個體,而僅僅是作為家長的附屬物,一個人因過失致使自身“物品”不幸消逝,當然沒有追責一說。
回顧過往的不幸事件,絕大多數的兒童意外事故,都是因為監護人的不當監護或者失職失責造成。父母二字,意味著責任,負責生,更要負責養,負責管。但是,從沒人考核過這些人為人父母的能力,也沒人可以剝奪他們的監護資格,哪怕他們親手將孩子置于危險之中。
讓孩子隔著護欄玻璃從四樓往下看,已經是危險行為。而這個父親居然把孩子抱到欄桿上面趴著看,而且一次抱兩個。這不是太自信,而是太無知,太沒有安全意識。雖然他是整個事件最大的受害者,但他同時也是這起慘劇的直接釀造者。他應否為此承擔刑責?要回答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換個人就可以了,假設他不是孩子的父親,他還能免責嗎?
在歐美國家,父母有責任監護照看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車上載有兒童時酒后駕車、將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險地帶等,均被視為危害兒童的行為。如果因監護不周或疏于看護致使兒童發生意外,父母輕則會失去監護權,重則會因“危害兒童罪”或“虐待兒童罪”被定罪而坐牢。
我們同情這個父親是基于感同身受的同理心。但是,濫施同情有時候也會壞事,因為它混淆了是非,把應該交給法律的問題,繞道交給了道德。這是不對的。一個父親對孩子做了不可理喻的錯事,圍觀者首先應該做的,是站在孩子的立場,對做錯事的父親予以譴責,而不是站在父親的立場,為其不幸的后果,掬一把同情之淚。
□舒圣祥(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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