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是否正當防衛
對于該案,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認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于歡刑事責任,因被害人一方對本案的發生具有過錯,可以酌情對于歡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判決書顯示,辯護人楊少彬對公訴機關起訴的罪名沒有異議,提出被告人于歡有正當防衛情節、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具有嚴重過錯、被告人于歡系坦白的意見。辯護人田明提出被告人于歡系防衛過當、認罪態度較好、如實坦白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的意見。
對于辯護人提出的于歡有正當防衛情節,系防衛過當,要求減輕處罰的意見,聊城中院審理認為,于歡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于歡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所以辯護人此意見不采納。
法院認為,結合于歡案發當日下午起,一直受到被害人方要賬糾纏,當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后急于離開接待室的心態綜合分析,于歡具有傷害對方的故意。但系在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采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且被告人于歡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
2017年2月17日,山東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