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銀霞為何“染上”高利貸
除了向吳學占借高利貸外,蘇銀霞及其名下的源大工貿還涉及三起債務糾紛。這些糾紛表明,蘇銀霞及其企業不僅已經進入到了“拆東墻補西墻”的程度,更揭示了蘇銀霞為何會沾染高利貸的原因。
案發地(圖片來源: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下同)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第一起債務糾紛為2013年5月16日,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簡稱仲利國際)與源大工貿簽訂了租賃合同,承租一臺數控銑床、一臺主軸和一臺摩擦壓力機,租賃期間為2013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租賃物成本85萬元。源大工貿僅支付了1~23期租金52.3萬元,另有20.97萬元租金未支付。
第二起債務糾紛則是一筆銀行借款。2016年1月22日,源大工貿向浦發銀行聊城分行借款788.8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年利率5.7%,按月結息,每月20日為結息日,逾期罰息利率按計收罰息日適用的貸款利率加收50%;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等。該筆借款由蘇銀霞夫婦及冠縣柳林軸承公司做擔保。銀行方按約發放貸款后,源大工貿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截止2016年9月2日,源大工貿欠浦發銀行借款本金788.8萬元、利息19.45萬元,本息合計808.25元。
第三起發生于2016年10月28日,聊城潤昌農商行將源大工貿及另外兩家公司訴至冠縣法院,請求法院凍結這三家公司價值570萬元的存款或財產。該案的案由同為“借款合同糾紛”,源大工貿為第一被申請人。
上述三起案件中,前兩起已判決,蘇銀霞及其源大工貿均敗訴,被判還款。而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顯示,蘇銀霞已被三次列入這一“黑名單”。其中的兩次系不能履行與仲利國際的案件判決引發,立案時間為2016年10月。另一起的立案時間為今年2月27日,所涉及的案件為,蘇銀霞及其源大工貿拖欠河北唐山借款人王華君100萬元的借貸案件,蘇銀霞亦敗訴,判決已生效。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資深民商事律師許紅亮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根據最高法出臺的《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要求,進入失信執行人名單的當事人,銀行不得向其發放貸款。蘇銀霞被列入了這個名單,因此肯定不能獲得銀行貸款。失信“黑名單”向全社會公開,一般性質的民間借貸向外借款時,也會參考該名單,一旦進入這個名單,向一般性的民間借貸去借款,也很難獲得成功。因此,蘇銀霞陷入了既不能向銀行貸款來償還其他債務,一般性的民間借貸也幾乎對她關閉了大門,為了償還債務,她只能轉向吳學占的高利貸。
三年間高利貸引發多起命案
第一財經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14~2016年,該網收錄與高利貸相關的刑事判決共411例,所涉罪名涵蓋了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等多個罪名。開設賭場罪及非法拘禁罪成為由高利貸引發的數量最大的兩個罪名。其中,開設賭場罪98例(2014年41例、2015年24例、2016年33例),非法拘禁罪108例(2014年43例、2015年24例、2016年41例)。
非法拘禁罪成為高利貸引發的數量最大的罪名。前述判決書所披露的這一罪名,涉案事實均為,高利貸放貸人為追討債務,對借債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并伴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為。有的暴力行為導致了輕傷,還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對于這些事實的刑事判決多提及,由于未造成嚴重后果,量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開設賭場罪所涉及案件事實中均提出到,被告人單獨或伙同其他人員開設賭場或賭局,借機向參賭人員放高利貸。此類案件表現為以開設賭場為辦法,從賭局中抽頭及向參賭人員發放高利貸為獲利手段。相關案件所涉及的金額多在數萬元左右,最終判處的刑期也較輕,多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除了前述兩個罪名,內蒙古土默特右旗法院的一份刑事判決,也披露了官員放高利貸的一些情況。該案為建筑商石某某行賄當地官員李某某近百萬元,被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判決書證實,李某某在任職期間,曾經對外放高利貸。但這份判決書未提及李某某的具體職務及放高利貸的金額,僅稱此人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因高利貸引發的極端案件也有出現,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錄的判決書顯示,2014~2016年,全國各地法院作出的高利貸引發的命案判決共4例,4起案件造成4人死亡,案發時間為2012年至2015年。這4起案件中,3起系追討高利貸過程中,欠債人對放貸人實施致命暴力行為,1起為暴力行為的誘因中包含部分高利貸因素。4起案件所涉罪名包括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放火罪。
上述3起案件分別為云南陸良王小榮放火案、江蘇南京陳偉故意傷害案、湖南衡陽劉平故意殺人案。放貸人追討高利貸,引發借款人以暴力來應對,是這3起案件的共同性情節。
陳偉案、劉平案所涉及的高利貸為打牌、賭博過程中產生,金額盡在數萬元,但放貸人收取的月息均高過了本金。王小榮案判決書未提及高利貸如何產生。而這三人在被追債過程中,均遭到了放貸人的語言威脅或暴力毆打,成為其最終行兇的誘因。
判決書記載,王小榮案系放貸人組織人員來他的家里逼債,并多次進行語言威脅。2012年12月3日,徐某等人來王小榮家中追債時,王小榮對此不滿,用家中的汽油潑向徐某并用打火機點燃,導致徐某因大面積燒傷死亡。
劉平案為放貸人劉某多次向劉平追討高利貸,2015年8月6日,劉某和李某碰到劉平,先對其進行毆打,隨后將劉平帶到一處賓館,采用罰跪、毆打等方式逼迫劉平還錢。兩人在用車拉著劉平前往劉平的一個朋友處借錢時,劉平用刀先后刺向劉某和李某,導致李某傷重身亡。
陳偉案則為陶某等人向陳偉多次追討高利貸,并多次對陳偉進行毆打,還逼迫其吸毒。2015年3月2日,陶某再次帶人追債,并使用電棍電擊、用板凳砸陳偉,陳偉掏出匕首一陣亂刺,陶某被刺中,因傷重而身亡。
這三起案件的判決結果不盡相同,王小榮、劉平均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陳偉則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三人及其辯護人都以不同的表達方式提出,被害方對案件的發生存在過錯,王小榮案、劉平案中,法院均未采納這一辯護意見。而陳偉案中,陳偉和辯護人提到,陳偉的行為符合防衛過當或過失致人死亡,并非故意傷害。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偉的行為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