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交管局公布了今年以來發生的兩起典型重大、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追究刑事責任情況,其中云南造成10人死亡、38人受傷的“3·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對8名相關責任人依法采取了強制措施。
2017年3月2日23時13分許,駕駛人劉某駕駛的重型罐式貨車沿G214國道由大理向臨滄方向行駛時車輛失控,與對向臨滄市交通運輸集團公司的大型客車發生刮碰,造成9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38人受傷。
經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8名相關責任人依法采取了強制措施,其中,重型罐式貨車駕駛人劉某(尚在醫院治療)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重型罐式貨車掛靠公司法人吳某及公司實際所有人吳某因未落實對肇事重型罐式貨車及車輛經營者的領導監管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水泥生產企業儲運部經理馮某、為肇事車違法裝載水泥的企業分管負責人李某、開票員毛某、過磅員李某、裝貨員奎某等6名貨源生產及裝載企業有關人員因未認真履行監管和治超責任,致使車輛嚴重超載上路行駛,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肇事重型罐式貨車實際所有人余某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交管局同時公布的還有山東濰坊造成9人死亡(其中5人經搶救無效死亡)、14人受傷的“3·1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刑事責任追究情況。交管部門希望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的行業及從業人員,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義務,認真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