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網訊(記者 黃翹楚)昆明東盟聯豐農產品商貿中心凌晨的一場大火,造成13人死亡,55間商鋪被燒成灰燼……事后,6名相關責任人被法院分別以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判刑。一審判決后,6名被告均表示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了上訴,3月30日,昆明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此案。
事件回放
一場大火害死13人
2015年3月4日凌晨4時許,昆明市官渡區彩云北路1502號東盟聯豐農產品商貿中心發生火災,造成13人死亡、4人重傷、2人輕傷、3人輕微傷,燒毀55間商鋪、28輛汽車,過火面積330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851.2萬多元。
事情的起因是因為劉某(在火災中死亡)電話聯系被告人高某購買食用酒精。隨后,高某又聯系了玉溪一酒精經銷儲運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代為購買了一車酒精銷售給劉某。2015年3月3日,高某安排蔣某、王某駕車從河口縣裝載了26.14噸純度為95.4%的食用酒精運給劉某。
2015年3月4日3時39分,蔣某和王某駕車到劉某的食用酒精銷售部門口后,協助劉某卸載食用酒精,由于卸載食用酒精所使用的防爆型飲料泵壓力過大,致使輸液管發生爆裂,食用酒精發生泄漏。部分泄漏的食用酒精沿坡度為2.4%的斜坡流向位于距罐車尾部6.2米處的1號門崗亭底部,被崗亭內的火桶引燃,隨后回燃至卸載酒精作業區域,從而引發火災事故。
一審判決
6名被告均被判刑
經偵查機關查明,東盟聯豐農產品商貿中心里“三合一”的違規行為普遍存在,商戶們將經營、存儲和居住場所合為一體,對于商戶的這些違規行為,被告人楊某作為保安隊長沒有制止和上報,而馬某、楊某所經營管理的該農產品商貿中心多棟建筑物也沒有經過消防部門的審批和驗收。
公訴機關指控,周某、馬某兩名被告人,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依法追究其刑責。被告人楊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應當以重大責任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責。蔣某、高某、郭某違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3人的行為應當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責。
經過審理,官渡法院最終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某、周某有期徒刑5年、4年。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蔣某、高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3年、2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2年。
庭審直擊
多名被告要求改判免于刑事處罰
判決下發后,負責運送食用酒精到商貿中心的蔣某表示,自己在火災中只是做了“幫助經營食用酒精生意劉某把抽輸管道接駁到自己駕駛罐車的閥門上,并幫助其打開海底閥門”這一動作,并不屬于過失行為。
蔣某的辯護律師王理乾認為,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在于相關監管部門履職不到位,針對東盟聯豐農產品商貿中心內建設和經營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沒有及時糾正整改,對待日常安全生產檢查沒有落實到位。而商鋪不僅未按防火要求標準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還在商鋪內違規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將經營、存儲和居住場所合為一體。
他認為,和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相比,上訴人蔣某犯罪情節極其輕微,建議二審法院撤銷對被告人蔣某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判決,改判上訴人免于刑事處罰。
對于一審判決,除蔣某外其余當事人均表示不服,要求改判無罪或減免自己的刑事處罰,又各自提起了上訴。3月3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合并審理了該案,公訴機關保持原公訴意見不變,認為原判6名被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維持原判。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