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農民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臨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今年2月,該案再審,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王力軍無罪。昨天下午,王力軍在律師的陪同下,分別向內蒙古臨河區公安局以及臨河區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刑事賠償申請書》。他向這兩家單位申請國家賠償共計388891.5余元。
王力軍申請國家賠償,法院給出的接收收據
無證收玉米獲刑后改判無罪
今年47歲的王力軍是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農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王力軍在沒有經糧食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情況下,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2015年底,經群眾舉報,王力軍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查獲,隨后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后臨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力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糧食主管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頒發營業執照,非法收購玉米,非法經營數額21萬余元,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王力軍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主動退繳非法所得,臨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該案判決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巴彥淖爾中院進行再審。今年2月17日,巴彥淖爾中院再審改判王力軍無罪。
提出5項賠償索賠38.8萬
在賠償申請書中,王力軍總共提出了5項賠償請求,總計38.8萬余元。
王力軍的代理律師王殿學認為,根據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及司法解釋,侵犯王力軍人身自由的,主要是臨河區公安局,侵犯王力軍財產權的,主要是臨河區人民法院,任何一個機關都無法吸收另一個機關的責任,因此他們向兩家單位申請了國家賠償。
其中,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211.5元。從2015年3月26日被羈押,直到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審,王力軍的人身自由被侵犯的時間為5天。因此,臨河區公安局應依法支付請求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為:242.30元/日×5日=1211.50元。此外,王力軍還提出了12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賠償要求。
對于自己所申請的國家賠償金額。王力軍稱,其無證收購玉米,在當時雖然具有一定的行政違法性,但并不足以構成非法經營犯罪行為,臨河區公安局仍然錯誤地對王力軍啟動刑事訴訟程序,臨河區檢察院向臨河區法院提起公訴,臨河區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刑事判決書。臨河區法院的有罪判決雖然是緩刑,但卻讓王力軍背上了罪犯的名聲,給王力軍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因此,王力軍在本案中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臨河區法院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為4萬元;雖然王力軍僅被羈押了5天,但被臨河區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本身所帶來的一系列法律和社會上的后果,給王力軍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要求公安機關支付8萬元精神撫慰金。
王力軍還請求賠償因被錯誤追究刑責而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26萬元。這其中,要求法院支付16.2萬元,公安機關支付9.8萬元;要求法院賠償被處以罰金的利息及被追繳經營款利息共7680元。
法院將在7日內決定是否正式立案
此外,在賠償申請書中,王力軍還要求臨河區公安局和臨河區人民法院向他發送書面道歉信,并在媒體上公開,予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受害人有權請求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辦案機關侵權行為在多大范圍內侵害了受害人的精神權利,在多大范圍內造成了不良影響,就應在多大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兩家單位對賠償申請辦理了材料接收手續,法院表示,將在7日內決定是否正式立案。”王殿學表示。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