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西網訊:5月25日,中國江西網記者從江西省人民政府獲悉,《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正式出臺,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1989年11月26日發布的《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合同中不得約定限制女職工生育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但是女職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不得降低孕婦工資和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對其實施下列行為: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晉職晉級、評獎、評定專業技術(職業技能)職稱(資格);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特殊工種可休“月經假”二至三天
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筑作業和三級以上高處作業、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在其月經期間應當調整安排其他勞動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經期休息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其他工種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堅持勞動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照顧。
每月至少發放30元經期護理費(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在職女職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標準發放經期護理費或者護理用品,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現行負擔政策列支,企業可以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經期護理費的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生活水平適時作出調整。
剖宮產手術分娩可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終止,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正常分娩的,休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項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天;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的,休產假二十五天;懷孕滿三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休產假四十二天;懷孕滿七個月以上妊娠終止的,休產假九十八天。
產假期滿可請假至嬰兒滿一周歲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二周的適應時間。
生育津貼標準參照平均工資支付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規定和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